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确立,旨在通过其所倡导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理念达到规范和指引民事主体具体行为的作用。绿色原则的确立是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民法回应,充分体现了民法社会化和公私法对话共同应对当前生态危机的发展理念。如何将绿色原则融入到具体民法规则的制定中,对于真正实现绿色原则的设立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作为明确物之权属、规范物权行使行为的基础法律,应率先对绿色原则进行回应,通过设立和改造物权法规则,使物权法在保持私法性质的基础上更加生态化。本文第一部分对绿色原则的基本内涵和绿色原则与物权变动规则的关系进行阐述。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旨在指导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符合节约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具有促进“人类中心主义”哲学思想的转变,满足解决环境问题的公私法对话需求,以及回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基本国策的重要法律价值。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具体法律规则制定的功能,将绿色原则的理念应用于物权变动规则之中,通过对物权变动的原因和公示行为的完善,有利于构建更加生态化的物权变动规则体系,使绿色原则在物权变动规则领域得到实现。第二部分以绿色原则为视角审视当前我国的物权变动规则体系,从引发物权变动的原因和公示行为入手,提出存在的未充分体现绿色原则的问题。将引发物权变动的原因区分为法律行为原因和非法律行为原因,法律行为原因存在的未充分体现绿色原则问题主要体现为对所有权变动、相邻关系设立、自然资源物权流转等涉及物权变动的规则未充分体现绿色原则;非法律行为原因方面,未将先占、时效取得等具有“绿色”属性的行为确定为引发物权变动的原因。在公示行为方面,现有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在功能定位、登记客体和登记内容上均未体现不动产物权登记下自然资源物权所具有的生态功能和价值,不符合绿色原则要求。第三部分依据第二部分所提出的物权变动原因存在不符合绿色原则要求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对策。具体体现为对所有权变动、相邻关系设立条件、自然资源物权流转等方面规则的完善,推动物权变动整体更加体现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对引发物权变动的非法律行为原因方面,明确规定具有“绿色”属性的先占和时效取得制度能够引发物权变动。第四部分针对传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制度进行符合绿色原则的改造。在明确不动产物权所具有的确权功能和生态功能定位前提下,将矿业权等自然资源物权纳入登记范畴,对不动产物权登记项下的自然资源物权登记客体进行自然生态空间与资源要素相结合的嵌套式构造,并关联国土规划、生态管护红线等公法管制内容达到同时发挥明确产权与实现生态管护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