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夫妻共同遗嘱是一种古老的遗嘱形式,在许多国家(地区)的立法中都有体现。在我国实践中也多有夫妻共同遗嘱出现。然而,除澳门地区以外,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关于该类遗嘱的规定,给我国实践带来了困扰,是法律与现实的脱节。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应当将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纳入继承法,明确肯定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论述了我国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构建:第一部分为绪论。第二部分,论述构建我国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必要性。构建我国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必要性体现在四个方面:尊重我国传统继承习惯的需要、家庭团结与社会安定的需要、指引我国公民遗嘱行为的需要以及解决纠纷的需要。第三部分,论述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理论基础,为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具体构建作理论铺垫。论文以私有财产权理论和相对遗嘱自由理论为基础,论证了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正当性。第四部分,域外夫妻共同遗嘱制度借鉴。考察了德国和英国的夫妻共同遗嘱制度,并探寻域外制度对我国夫妻共同遗嘱制度构建的借鉴意义。第五部分,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具体构建。该部分回应了前文提出的夫妻共同遗嘱在实践中的现实问题。首先,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要件包含遗嘱的一般生效要件及夫妻遗嘱的特殊生效要件。特殊生效要件有二:第一,订立主体应当是存在合法夫妻关系的配偶,第二,夫妻共同遗嘱的形式较之普通遗嘱应当更为严格。其次,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应当结合遗嘱类型来讨论。再次,夫妻共同遗嘱可处分的财产范围包含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所有财产。最后,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与撤回应当区分单方处分和相互处分,同时结合遗嘱类型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