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纠纷中商标性使用的认定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ouqing_200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商标申请注册量逐年增多,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也与日俱增。商标权客体具有无形性,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商标侵权的方式也呈现多样性和隐蔽性,商标侵权判定变得十分困难。我国立法并未对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经常发生,损害了司法权威。商标的司法保护对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至关重要。但是,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判定标准的不明确使得司法保护的不确定性和难度都大大增加,难以实现商标司法保护的目的。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认定的难度之大,根源在于未能厘清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关系。商标性使用作为贯穿商标法始终的一项制度,在我国商标法中所发挥巨大的作用。由于我国商标法并未对商标性使用的概念、地位及认定标准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商标性使用的表述不一,对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是否具有独立的地位颇有争议,对商标性使用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也没有清晰的把握以及对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标准缺乏统一的认知。正确把握商标性使用的含义、地位等问题是研究商标性使用认定标准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商标的本质在于发挥识别来源功能,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或服务上,使其发挥识别来源的功能,唯有商标性使用才能赋予商标以生命力。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的独立构成要件,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并非保护商标符号本身,而是保护商标权人对商标长期、固定的使用所积累的商誉,这种商誉的建立离不开商标权人将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将商标性使用作为商标侵权的独立构成要件也能过滤掉非商标性使用的非商标侵权案件,简化司法审判的难度,提高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商标性使用与混淆可能性都是商标侵权的独立构成要件,前者侧重商标使用客观行为的判断,后者侧重商标使用效果的考察,被诉行为若不满足二者任何一个要件,则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欧盟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将商标性作为商标侵权判定的独立要件,并对商标性使用的认定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为对商标的非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为解决商标侵权认定的困局,提高司法公信力,我国立法应当明确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纠纷中的独立要件地位,在具体案件中,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时应当结合商标使用人、使用对象、使用条件、使用方式以及使用后果五个因素综合考量,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性使用的认定应当排除地域性和混淆可能性等无关因素。明确商标侵权中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标准,有助于引导法院正确裁判商标侵权纠纷,提高使用人对商标使用行为是否违法的可预测性,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其他文献
金属-氧化物界面作为常见的一类异质结面,被广泛应用于化工催化剂、功能性复合材料、光电器件、传感器等诸多应用中。随着近年来材料器件纳米化的趋势,团簇因其在几何结构、电子结构、磁性、光学和催化等各方面的独特性质而备受关注,以团簇与载体的组合作为模板来研究尺度更小的金属-氧化物界面的性质对未来材料科学和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基于密度泛函理论的第一性原理计算是当前对材料微观结构和性质进行研究的重要方法
学位
2013年,我国彻底确立了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但公司法相关条文却并未进行大规模相应的修改,现有公司法条文适用背景仍然处于注册资本实缴制下,这使得现存的公司法条文与我国的资本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不适配性。认缴制推行后,未届期股权的出现也带来了许多与之相关的难题,尤其是当其与股权转让这种公司治理中最常见的资源配置方式相结合时,则变得更为棘手。具体而言,即未届期股权转让,股权到期后,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双
学位
近年来,在物流行业中,传统仓储系统已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订单需求,并逐渐被使用移动机器人的智能仓储系统所替代。然而智能仓储中多移动机器人的任务分配问题和路径规划问题限制了其普及和推广,因此本文将针对智能仓储中的这些问题展开研究。首先,提出智能仓储中设备间的控制方式和对仓储环境进行构建。结合仓储实际情况提出混合式控制方式,然后用栅格图法建立环境地图,并设定机器人在该地图中的移动方式和距离表达方式。其次
学位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支付期限和金额由公司章程自行商定,但在此期间,股东没有足额缴纳的情况是很普遍的。在这一背景下,公司在转让股权时,这一情形会日趋复杂,其效力或出资义务归属等问题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不仅使法院难以解决,而且也使公司资本制度、股权投资市场面临严峻的考验。因此,公司的股东出资义务问题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显得尤其突出,在现行法律体系下,面对我国公司法的立法现状,如何平衡债权人与股东权
学位
研究背景结肠癌(Colon Cancer,CLC)为一种常见于消化系统的恶性肿瘤,根据2020年全球最新癌症负担数据,结肠癌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在世界范围和我国均居高不下。此外,转移性结肠癌患者的预后很差,对人类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结肠癌的发病机制错综复杂,至今尚不完全明确。近年来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新型治疗方案不断出现,结肠癌患者的中位生存期虽有一定延长,但总体预后仍不理想。因此,对结肠癌发生发展
学位
基于目前商标侵权案件所呈现出的类型新颖,情况复杂等特点,法院难以按照一般的侵权认定模式,仅以“混淆”、“误认”作为解决案件的利刃,难以对复杂的侵权形式做出有效应答。这一问题在“关键词使用”、“涉外定牌加工”、“电视节目侵权纠纷”等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基于上述问题,从09年起(参见(2009)民申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实践中开始引入了商标性使用这一概念,随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围绕商标性使用与商标
学位
商标指示性使用是合理使用中重要的分类,是商家为了描述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的特征不得不对他人商标进行使用的行为。该制度的设置有利于消费者得知所购买产品真实信息。指示性使用的适用场景主要体现在零配件生产,维修服务等行业,同时在互联网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兴的适用场景。社会生活中的指示性使用案件越来越多,然而在法律层面上却并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法律规范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指示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十分的多样化。在
学位
商标指示性使用是指经营者为传达所提供的商品品质相同,或服务相兼容的信息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其区别于商标描述性使用与商标权用尽,具有存在的独特价值。商标的描述性使用经过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已发展得相对成熟,而商标的指示性使用则仍有讨论和研究空间。我国商标法中始终缺少商标指示性使用的法律条文,致使学界对其定义、性质及构成要件存在不同认识,进而导致司法与执法认定规则无法明确。因此,从立法、司法与执
学位
商标作为企业的信誉载体,带来的经济效益和品牌价值已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随着立法对商标权利保护的日益加强,商标专用权的排他性使得本应属于公共资源的某些文字和图形流转至垄断范围,社会公众利益严重被侵蚀,因此商标指示性使用制度被视为平衡利益冲突的管道。但当前我国并未在商标法体系中明确规定商标指示性使用制度,导致司法裁判在处理涉及指示性使用的案件时缺乏统一法律规定。此外,理论界对于该制度也没有统一的认
学位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商标的使用,明确商标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识别商品的来源。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该条表述为“商标性使用”,从而和其它使用商标的行为相区别。《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涉及商标侵权的法律规定,其中前两款属于“商标性使用”侵权的具体表现。因此,从我国的立法状况看,研究商标侵权中的"商标性使用"问题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从司法实践看,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尽管有《商标法》的上述规定,但由于我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