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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是证据制度发展过程中的新出现的一个前沿性问题,它是随着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并不断涌现的,由于信息技术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计算机技术等信息技术起步较晚,由此产生的电子证据这一全新的证据形式目前在我国也还是一个比较新的研究领域,由于电子证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未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出现,立法并未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也没有作为一个正式用语出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因此,学者们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关注较多。目前,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电子证据内涵的界定和对电子证据立法的研究上,对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诸如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分析、电子证据的司法保全等问题关注相对较少。因此,对电子证据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随着电子技术不断成熟和飞速发展,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大量的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范围也越来越广,传统的证据越来越多被电子证据所代替。然而目前我国立法已经落后于信息技术的爆炸性发展,实践中经常遇见的电子证据往往是被当作视听资料对待的。由于立法时,计算机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仅仅在军事科研领域应用,并未在社会上普及,所以,当时立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单独对电子证据加以规范界定,而将其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待。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必须要对这些电子化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查判断,不仅要从证据的关联性等基本特征进行判断,而且还要审查其合法性,形式是否合法,收集的来源是否合法,收集的手段和程序是否合法等。而对于这些,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予以确定,那么,法官依照职权主义模式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运用自由裁量权予以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也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研究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应用面临的问题,有利于我国传统证据理论的发展,又能够弥补立法上的空白,完善我国证据法律体系。与信息技术相结合,既为传统证据理论的研究拓展了新的空间,也为我国司法实践开辟了新的视野,最终有利于健全民主和法制,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论文主要包含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论述文章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等。本文旨在从证据法学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现状,对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一个较为系统的研究,从而对司法审判起到促进作用。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与电子证据相关的问题,主要包括电子证据及其相关概念界定、基本特征、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研究的意义三个方面。通过对电子证据与相关的计算机证据、数据证据等概念进行比较分析来揭示其内在特征,进一步阐述电子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研究意义。第三部分主要探讨我国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认定的主要问题,从历史条件、立法规范的缺失、信息技术落后和理论研究不充足等方面展开分析,指出我国电子证据司法应用主要存在基本无法可依、缺少技术手段检测、缺少法定的检测机构、司法实务界缺乏计算机与法律相结合的专业人才以及与信息技术相关的证据理论研究不充足等问题。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从我国立法现状严重落后于信息技术的发展现状着手,从确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规则的思路和原则到确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规则的具体路径进行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多角度分析。从对电子证据的内涵进行准确界定,确立电子证据的独立证据地位;建立一整套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认证规则,为司法审判确定统一适用的标准;加快立法保障,确保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有法可依;加大计算机硬件建设,加快信息技术更新,为电子证据应用提供技术手段等几个方面具体探讨了我国电子证据审查判断规则的具体路径。第五部分为总结,回顾了研究的主要内容以及今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