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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表述修订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其中,“知名商品”改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删除“特有”二字。这一修订是对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标识在名称上的重大调整,也更契合社会公众对该项权益的认知。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主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由于该项权益与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美术作品著作权均有密切联系,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受到《商标法》、《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文拟在过往大量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问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认定与权益保护进行进一步深入探析。本文共有五个章节,重点部分集中在第三、四、五章,该三章也是针对第二章我国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权益在法律保护上不足所展开的分析。其中,第三章介绍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认定,分别从认定条件与认定机构两方面进行分析。在认定条件中,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认定,提出需要根据个案,结合时间、地域、影响力程度三个方面进行考量,对于包装装潢的认定,提出应符合“特有性”要求,从包装装潢的首创性、非通用性以及强显著性上加以认定。在认定机构上,提出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案件中加以认定。第四章首先通过对比商标权提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并非权利,而是一项权益,介绍了该权益的主要内容在于禁止使用;其次,通过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红罐之争”这一经典案例分析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权益归属的认定三原则。在第五章内容中,笔者分别提出在立法上以及司法上完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认定标准,其中司法上,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实践工作经验,提出一些具体的标准,包括:参考驰名商标的规定设置出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数值参考;结合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列举多样化的证据形式;重视混淆可能性以及引入类似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