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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保险利益则无保险”,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保险利益,离开保险利益,保险将沦为赌博,随时会发生道德危险。在实践的探索中,保险利益原则被人们引入到人身保险合同中来。又因以人的身体和生命投保,具有特殊性,故种种问题随着该原则的适用而暴露出来。本文在此对其进行探讨。本文正文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人身保险利益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从众多学界观点中概括出人身保险利益的概念及特征。并从保障公共政策的实现和促进公共道德的发展两方面探讨了人身保险利益的功能。最后介绍了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准则。第二部分主要是从英国、美国、德国、台湾地区这四个保险立法水平较高的地区入手,对域外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立法例进行详细剖析并作出相应的评价。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人身保险利益的立法现状和探讨人身保险利益存在的问题。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制度进行了完善,是一项巨大的创新和进步,但认真探讨之下,会发现人身保险利益的规定仍存在不足之处:主体的认定不恰当;存在的时点规定不合理;“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一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未明确规定人身保险利益的丧失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未规定保险人的审查义务。第四部分对《保险法》中人身保险利益欠缺规范部分,作者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将受益人纳入到人身保险利益主体的范围中来;将人身保险区分为定额给付性人身保险和损失补偿性人身保险,分别规定二者的存在时点;完善“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保险利益丧失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增加保险人的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