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和录音机、摄像机、录音电话等摄录设备的普及,私录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集书证、物证之优点于一体,因其高度的证明力而备受人们的青睐,但这种证据形式在取证方法上又容易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以至于引起人们对其合法性问题产生争议。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标准,但却规定得较为原则,并有不足之处,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认定标准进行重新构建。 本文试从证据合法性的角度对我国有关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问题作一些粗浅探讨。 正文共分四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部分 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概述,主要介绍了视听资料的概念、特征、法律属性、种类、私录视听资料的含义、分类以及有关证据效力的一些基本知识,并简要介绍了国外关于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为后文的分析论证作好铺垫。 第二部分 我国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的现行规定及评析,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关于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标准的规定,指出我国现行的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的95《批复》和2002《证据规定》第68条的内容共同构成的。然后在对其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指出其不足之处。 第三部分 我国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标准之重构,在第二部分分析的基础上,分别从正确理解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的内涵,继续完善我国有关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的司法解释和正确适用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个方面对我国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进行了重构。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总结了笔者关于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标准重构的基本观点:一是在整体思路上把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的内涵理解为适法性;二是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的95《批复》和2002《证据规定》两个司法解释;三是对具有非法因素的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排除,不能在绝对意义上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赋予法官对个案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