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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古罗马时代,但最早将其明确提出来的是德国的耶林。他于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4卷上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提出缔约上的过失的概念。这一理论的提出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各国的立法和判例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并由此引发了各国法学家对这一理论的不断深入探讨。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与影响。将缔约过失责任的起源最早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后来由德国的耶林提出了缔约上的过失的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不仅对德国自身,而且也对大陆法系的国家地区和英美法系的国家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基于缔约过失理论产生对信赖利益保护的不同模式。第二章主要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地位。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存在着几种不同学说,经过对这几种学说的评述,最后得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进行比较,得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地位是民法中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的结论。第三章主要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问题,不同的学者有不同见解,通过对台湾学者的主要观点及大陆学者的代表性观点的评析,明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人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契约义务,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的发生,造成缔约相对人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及构成要件。第四章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适用范围,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划分,分别以“时间进程”和“合同效力状况”为基点和标准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适用范围。第五章主要通过对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评述,指出了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