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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来信、来访的形式,向各级有权的国家机关或人民法院反映涉及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的各类案件的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要求依法处理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活动。近年来涉诉信访案件持续高位运营,引起了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的高度关注,涉诉信访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当事人针对法院在受理案件时的不作为、法官在具体审判过程中存在渎职或不公正行为提出控告、申诉,以及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结果,案件执行不满,从而借助法律之外的途径寻求权利救济。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高速发展、政治经济体制转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导致各种矛盾突出、利益纠纷加剧。但是我国法治化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司法体制尚不健全,在公民权利意识空前提高的情况下,法院的司法救济在某些场合可能无法满足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需求,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事人便借助一切可以使用的力量或者方式去寻求自己问题的解决,从而走上了涉诉信访之路,涉诉信访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权利救济渠道。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在看到涉诉信访对公民权利救济的积极作用时,也必须看到涉诉信访带有的浓厚的人治因素,当事人为了通过涉诉信访解决自己所反映的问题往往寄希望于寻找权威力量和“清官”,深信权力大于法律,认为高官的批示会使自己获得救济的可能性增加,崇拜清官和个人权威。为了得到社会的关注、领导的重视,信访人常以异常的行为来增加个案处理的成功率。
无序无理的信访行为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是相背离的。从涉诉信访发生的具体情况来看,涉诉信访当事人往往是借助司法外的力量来影响法院的具体审判工作,这必然会干扰司法的独立性,削弱司法判决的公信力、进而对司法权威造成进一步的危害。由此可见,涉诉信访处理问题过程的非程序性,违背了法治社会纠纷解决、实现权利救济所必不可少的程序正义价值、程序安定价值,当事人一味地追求自身的“个案正义”而忽视了社会正义。涉诉信访的存在严重干扰了公民对司法救济的期待,弱化了司法权威,不利于我国法治化建设。因此,笔者在承认涉诉信访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对公民权利救济和利益表达具有积极作用的同时,认为涉诉信访是需要减少,甚至逐渐消解的。
当然在我国当前法治程度不高,司法公信力薄弱的现实情形下,立即消除涉诉信访也不现实,这会在法治化社会未形成、司法救济不完善的情况下,堵塞了公民权利救济的一个可用渠道。我们能做的就是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进而渐进地消解涉诉信访。
首先,法治理念的形成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对司法的认同,使公民在解决矛盾和纠纷时采用符合法定程序的法律救济途径;而放弃使用非程序、无规则的权利救济方式。
其次,从根源上减少和预防涉诉信访发生,有赖于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因为涉诉信访产生的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我们的司法救济不够完善,不能够很好地通过司法救济来保障公民的权利。我们一方面需要通过建立能够确保司法独立的有效机制:另一方面,通过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良好行使,提高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可程度。司法救济每完善一步,涉诉信访就会减少一些,两者不是平行的关系而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最后,笔者认为,解决当前涉诉信访高位运行应该从程序上进行构建,涉诉信访不断涌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诉、访不分造成的,通过建立诉、访分离机制,分别建立诉、访终结机制,从程序上化解涉诉信访,实现“信访的归信访,司法的归司法”。与此同时,通过完善再审之诉,来保障公民权利救济的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