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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行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在经济上所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工业化进程也在加速向前推进。与此同时,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渐突出。如何在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求得平衡,是当代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进程中亟需着力解决的基础性难题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共生,必须牢固树立和贯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企业作为环境污染问题的制造主体,特别是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其对环境的保护和污染治理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党和政府陆续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并尝试运用金融手段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当前环境污染严重和治理困难的严峻背景下,绿色信贷政策相继出台,2007年7月出台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这份政策性文件的发布和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环境治理工具中又多了绿色信贷这把金融利器。2012年2月,中国银监会又正式发布了《绿色信贷指引》,该文件对金融机构在绿色信贷工作方面做了相对具体的安排,提出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核时要关注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和环境表现,对国家支持的绿色行业提供更充足的信贷资源与更加优惠的利率,对于国家不鼓励甚至严格限制的重污染行业减少贷款额度并提高他们的借款利率,引导资本由“两高”产业向绿色产业转移,有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实现产业结构优化转型升级。因此,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理论上会影响银行信贷资源的配置。然而,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主体,其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会基于盈利性的角度考虑,可能会偏离国家政策目标存在不完全执行政策的可能。那么《绿色信贷指引》实施以来,是否真正的发挥了其政策效应,是否对重污染企业债务融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于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影响的效果是否存在不同?本文主要围绕这两方面,尝试从企业这一微观层面来研究绿色信贷对债务融资行为影响的净政策效应,拓展了绿色信贷政策经济后果和债务融资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为绿色信贷政策的检验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和方法。鉴于此,本文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环境风险管理理论等四方面理论,参考以往文献在绿色信贷和企业债务融资方面的研究成果,在总结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探讨绿色信贷政策与企业债务融资间的关系。本文以2009—2018年A股重污染型上市企业为研究对象,非重污染企业作为其反事实对照组样本,运用双重差分模型进行实证分析,探究了绿色信贷政策对重污染企业债务融资(债务融资规模、长期债务融资、短期债务融资、债务成本)的净影响效应。并进一步考察了产权性质不同下绿色信贷政策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债务融资的影响效果。通过实证分析发现:(1)在债务融资水平方面,绿色信贷政策实施以来,相比非重污染企业,重污染企业的债务融资规模显著降低。进一步将债务融资按期限进行细分为长期债务融资和短期债务融资后发现,相比于非重污染企业,绿色信贷政策显著降低了重污染企业的长期债务融资,对短期债务融资的降低程度不显著。(2)在债务融资成本方面,相比非重污染企业,绿色信贷政策显著提高了重污染企业的债务融资成本。(3)在产权性质差异下,无论是在债务融资水平还是债务融资成本方面,相较于非国有企业,绿色信贷政策对国有企业的影响效果更明显。由上述实证总结出,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对重污染企业这一微观主体确实产生了一定的融资约束效应,但这种约束效应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对企业短期债务融资的信贷约束还不明显且这种融资约束效应在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中存在不对称性。最后本文根据相关结论以及我国绿色信贷发展的局限性提出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