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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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是以同一行业共同的利益为目的,以为同行经营者提供各种服务为对象,以政府监督下的自主行为为准则,以非官方机构的民间活动为方式的非营利的法人组织。随着行业协会的市场主体地位与日俱增,社会经济与政府管理对行业协会的需求不断加强,行业协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竞争机制的影响力日益凸显。然而近年来出现大量行业协会主导的限制竞争案件,使市场经济体制无法有效运行,极大的损害了自由竞争,其行为后果的危害性极大。因此,如何完善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制度,及时有效地引导行业协会自身正常、有序地运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从总体上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概述,指出了其对市场竞争存在着巨大的危害性,同时分析了卡特尔行为、集体抵制行为、信息交换行为和标准化行为的表现形式。笔者选取法律制度建设较为成熟的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欧共体为考察对象,分别介绍了国外对行业协会卡特尔行为、集体抵制行为、信息交换行为和标准化行为的法律规制情况,总结了国外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以及对我国设计法律规制时的借鉴意义。最后笔者分析了我国目前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的基础上,尝试着提出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制度建设的原则及实施策略。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从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判断、明确对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以及适用除外和豁免三个方面提出对我国现有制度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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