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混淆可能性贯穿于商标法运行的各个阶段,既是商标申请的重要审查尺度,同时也是商标侵权的基本判断标准,在商标法的运行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除此之外,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影响着商标保护强度和商标权的实现程度,是商标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由于法律制度和历史传统的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混淆可能性的具体判断方法上存在差异,但在判断规律上仍然存在许多相同之处。相比于我国,美国与欧盟关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方法更为成熟。美国采取的是多因素检测法,在综合考虑了多个因素后得出是否可能导致混淆的结论。欧盟采取的则是整体评价法,具体分为相似性判断和混淆可能性判断两个步骤。只有在满足最低程度相似的前提下,才进入混淆可能性的判断。为了深入了解实践中的问题,本文选取了200起商标混淆侵权的案件进行分析统计。通过数据分析整理,笔者发现法院在判断混淆可能性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商标因素、商品因素、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显著性、相关公众的注意力程度。在个别案件中,法院还会考虑被告的意图以及实际混淆证据。通过对总体数据和具体案件的分析,笔者发现我国混淆可能性判断存在判断方法和判断因素两方面不足。一方面,混淆可能性判断的逻辑错误,方法混乱。另一方面,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方法过于简单,法院所考虑的因素不一致且数量太少,对具体因素的判断也过于简单。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借鉴了欧盟和美国的判断方法。具体而言,应该将混淆可能性判断分为相似性判断和混淆可能性判断两个部分。在判断混淆可能性前,应该对混淆可能性判断中的各因素进行分类,本文将其分为因果关系因素、辅助因素和其他因素。在具体判断中,法院首先应该判断是否存在最低程度的混淆,即对必要因素进行分析。接下来,在满足最低程度相似的情况下,再结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从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