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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的商事仲裁是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并随着经济繁荣发展而逐步完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事纠纷也越来越多,纵观世界,大多国际商事纠纷都是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的,而以临时仲裁这种方式来解决的纠纷更是不胜枚举。在仲裁初步进入纠纷解决机制之时,国际上只存在临时仲裁这一种仲裁模式,即由当事人商定由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人来对争议进行处理,这个时期的临时仲裁的发展史可以说就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发展史。在商品贸易取得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临时仲裁的弊端和缺陷显现出来,为了更好的适应快速发展的商品经济对于规范化、专业化的仲裁制度的需求,也为了弥补临时仲裁的缺陷和不足,机构仲裁应运而生,并迅速风靡于当今世界。虽然目前机构仲裁已经形成了完备的制度体系,但临时仲裁因其自身的优越性也依然被当事人频繁的援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竞相确立临时仲裁制度,并且使其与机构仲裁共同存在于仲裁制度中。鉴于我国对临时仲裁制度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临时仲裁在我国一直处于缺位的状态。这不仅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更会影响到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所以有必要在我国商事领域引入临时仲裁制度。除引言和结语以外,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临时仲裁制度基本问题进行论述。首先阐述了临时仲裁制度的历史沿革,其次厘清了临时仲裁的基本概念,最后探讨了临时仲裁制度的价值取向,同时对临时仲裁制度优势和局限性进行分析。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构建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表现在有利于发展仲裁制度优越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等方面;而可行性体现于在域外临时仲裁发展成熟的国家和地区为我们提供的有益借鉴、我国具备引入临时仲裁制度的现实条件、我国实践中对临时仲裁也很大的需求。第三部分提出了在我国构建临时仲裁制度的具体建议。首先,重新界定有效仲裁协议;其次,明确仲裁员的任职资格及其责任制度;再次,优化临时仲裁的仲裁规则;最后,完善临时仲裁的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