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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统一考试、统一招生的模式,招生录取时以考生的考试成绩为标准。这种模式“指挥”着中小学不断强化“应试教育”,培养的人才严重缺乏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扭转这种局面,我国颁布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旨在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实施素质教育。与新课改理念相适应的评价制度也相继出台,尤其是增加了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并逐步纳入高考录取中。然而,目前中学组织的综合素质评价形同虚设,并未实质性地与高考录取挂钩。《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指出,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这就表明,要通过“综合评价”改革与实践,引导中小学把素质教育落实到实处。因此,开展高考综合素质评价问题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与价值。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既是时代的呼唤,又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包括建构主义理论、多元智能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建构主义和多元智能理论是新课程的重要理论基础。新课程的课程目标、课程结构、课程标准、教学过程、课程评价等方面,都充分体现了建构主义和多元智能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更是我国建国以来一直贯彻落实的教育指导思想,它要求学生德智体美综合素质的全面和谐发展。《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指出,学生的综合素质主要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这是对全面发展理论的贯彻落实,又是对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的具体规定。为了研制科学合理的综合素质评价方案,本文选取能够代表我国东部、中部、西部情况的江苏、河南、宁夏三省作为比较研究对象,从指导思想、指导原则、评价内容和标准、组织实施以及保障制度等维度,对三省已经出台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进行文本分析,发现它们具有如下共同点:评价目的都是为了改革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实现素质教育、新课改、考试评价的一体化;指导思想都强调引导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都要求遵循导向性、可操作性、公平性和发展性原则;评价内容和标准都是以国家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考试与评价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依据,等等。其共同的优点是:强调多元化,尤其是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评价内容全面,涵盖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存在的不足:评价方案的行为表述不到位;评价主体的职能表述不到位;未产生评价活动的导向作用。从我国国情分析,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录取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社会诚信机制不健全制约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的建立及实施;综合素质评价自身不完善制约其正常运行;传统教育评价范式依然制约着综合素质评价的开展。实现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与高考挂钩,必须破解以上制约因素。这样,综合素质评价的信度、效度才能提高,改变以学业考试分数录取人才的模式将不再是一句空话。针对现行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借鉴国外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经验,本文认为,应围绕评价内容、评价主体、评价方法、评价结果的使用几个主要方面进一步完善。教育部关于“基础性发展目标”的界定已经规范了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今后应注重内容表述的完备化、规范化和法律化。评价主体的完善重点是,进一步明确评价主体的角色,规定评价主体的合理构成。评价方法方面,需要在综合素质评价方案中制定合理的评分细则,确定评定等级和等级描述,每个等级的行为表现都有典型的关键词,而且还要设计相应的案例。评价结果应用的关键是与高校招生录取挂钩,不是目前的这种“参考”,而是要使之占有一定的权重,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引导中小学扎扎实实地实施综合素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