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经济法的功能定位研究——以“国家—市场”互动范式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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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来,法学研究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经济法就是其中重要的法律现象。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有进步也有坎坷,其中,关于经济法功能维度中存在的缺陷是制约经济法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也是导致经济法目前仍面临被争论、被排斥,甚至被否定的危机的根源。因此,有必要重新考问、分析与反思当下经济法的功能范式及功能标准,以期对经济法功能研究的学术信念、理论模型及思维方式等进行一种新的总体性的透视与反思。 “功能”的正确界定是研究经济法功能的基础。在有关“功能”的研究领域,可以说,社会学的发展历史及理论范式处于前沿地位。由早期的功能主义代表人物——英国社会学家赫伯特·斯宾塞开始,功能主义逐渐在历史舞台上崭露头角。至近代,功能主义发展为盛极一时的结构功能论,这种理论赋予了“功能”更精确的定义,即“功能系指对于决定生命体系运作的诸般条件加以理论上的构作。这些条件是有关此体系稳定或不稳定,存或亡及其寿命等等。”按照帕森斯的观点,社会应当具有整合功能,而执行此项功能的特定系统即为法律制度。因此,法的功能问题关系到法对社会生活可能发生的影响,也是法同其他事物相区别的一个标志和属性。概括而言,法的功能应具备能够满足法律主体需要的能力或功效且这种满足应被保持在社会利益平衡的模式之下。 经济法既承袭了法的普遍功能,在经济法律关系领域又散发着贯通、制衡的独特魅力。对于经济法功能的论述,法学界普遍对经济法制约、平衡社会整体利益的功能惜墨如金,而且我国的社会经济模式也忽视了经济法干预、限制政府的职能。因此,经济法应当整合其对市场自发配置的公权力干预功能及对国家及各利益集团自觉配置的干预公权力功能,使社会经济在扩权与限权之间找到平衡。为此,经济法应当完善“干预之法”理论体系,在对待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问题上,结合经济学中有效性及重要性政府的理论,塑造具有经济法特色的理论范式与思维理念。 西方“国家—市场”理论先后经历了资本主义形成时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战后资本主义时期及当代资本主义时期的洗礼,日趋完善,这为我国经济法功能的实证探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及事实支持。由此可得出结论,经济法功能的现实发展不能受制于国家权力对经济干预与调控的藩篱,更应注重经济法功能与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的现代市场经济具有的内在契合性和共生性。因此,经济法功能在“国家—市场”互动范式催生下转变的同时也对“国家—市场”互动范式发挥着规制作用。 基于以上理论及现实,结合我国国情,经济法功能维度在法制转型期的中国亦应在“国家—市场”互动范式下焕发新的价值及作用。这其中包括经济法在社会整体利益下的资源配置功能、再分配功能、克服信息失灵功能、行政垄断的规制功能及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功能。社会整体利益下的资源配置功能指的是将经济主体的自由性与国家规制的引导性结合起来,综合运用配置资源的两种方式来调节经济;再分配功能指的是在民商法初次分配的基础上以实质公平作为追求目标,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克服信息失灵功能指的是一方面充分发挥政府的优越性,使政府成为直接提供信息的主体,另一方面经济法可利用制度规定促使市场主体自发或被动地提供信息以弥补政府直接提供信息的不足或减轻政府直接提供信息的负担;行政垄断的规制功能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等手段切实维护市场竞争自由;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功能指的是经济法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和竞争权,在赋予行政主体执法权的同时亦应当控制权力滥用给市场带来的损害。 中国经济在短时期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不能否认政府在国民经济中的理性、敏锐及强有力的作用,但我们也不得不警惕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风险,因此,经济法功能必须正视这些问题,在转型期抓住机遇,与时俱进,取得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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