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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对相邻关系容忍义务的制度进行了相对系统的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以此来更好的研究这个问题。导论部分通过数据阐述了我国当前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纠纷处理的现状,表明当前社会相邻关系中关于容忍义务的纠纷日益增多,加之我国“耻讼”、“厌讼”的传统观念,实际生活中可能此类纠纷更多,为了实现国家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笔者拟对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一问题展开论述。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的内涵及其法理依据。对容忍义务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并区分其与相似概念的内涵,从而更好地领悟容忍义务深层次的含义;其次,笔者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及一般原则入手,对容忍义务存在的依据做出详细论述,现有原则支撑容忍义务的存在必要性,并通过阅读专家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深刻了解容忍义务的未来发展之路。第二部分介绍了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的起源与发展。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相关的规定最开始起源于罗马法的所有权理论,所有权理论的核心在于确定不动产权利人的绝对所有权,只要是基于所有权的行为即为有效,无需承担任何不利后果,即使可能会侵害相邻权人的利益,那也是具有正当性的行为。但是,基于所有权理论,法律不允许除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对所有人的所有权进行任何的干涉,从这方面来看,此理论会极大地限制相邻权人的日常生活所需行为,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因为冲突时时存在,若彼此之间划分一条明显的边界,彼此都不允许侵犯,那么更不利于我国总体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关于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的相关理论应运而生,旨在有效地解决所有权存在的现实难题。第三部分介绍了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的主体,分别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三个方面对主体进行探讨分析。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的主体应该具备什么条件,主体范围是否可以明确,同为主体的情况下承担的容忍义务是否有所不同,这些问题均在本部分进行论述。第四部分介绍了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的容忍边界。对哪些行为相邻关系人应当容忍、哪些行为相邻关系人可以提出抗辩并获得救济,此为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的容忍边界问题。在此基础上,涌现出日本的“容忍限度论”、法国的“异常性”或“过度性”理论、美国的“效用衡量说”等等,均为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的容忍边界学说,无论是立法规定而来,还是判例总结而来,明确的容忍边界对司法实践审理类似案件会起到指导作用。而以上的相关理论学说都对我国容忍义务容忍边界立法的设计具有借鉴意义。第五部分简要介绍了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的走势展望,对相邻关系容忍义务的未来发展以及目前争论点表达了乐观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