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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是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对该未成年人个别化处遇的重要参考。无论是从国家层面出台的法律、司法解释,还是从地方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社会调查越来越受到各地司法机关的重视。而司法社会调查的结论是否客观、公正,具有权威性,以及在涉罪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是否有参考价值,在未成年人观护帮教中是否有帮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应用了规范的专业司法社会调查方法。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司法社会调查方法统一标准,然而科学的社会调查方法是开展司法社会调查必不可少的条件。基于此,本文拟对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方法展开研究:一方面,是对司法社会调查方法知识体系和司法社会调查方法发展状况的研究;另一方面,是结合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应用不同司法社会调查方法的实践研究。本文在内容上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包括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方法的研究背景,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方法的涵义和价值,以及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方法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二部分,是对司法社会调查方法知识体系的研究,包括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司法社会调查方法中的定量方法、定性方法、评估方法,以及调查报告的撰写方法。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方法的发展现状,指出我国司法社会调查方法存在着地区间发展不平衡、调查方法不规范、调查方法简单传统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司法社会调查的质量。第四部分,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的司法社会调查方法,并提出可借鉴之处。第五部分,针对司法社会调查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作用,归纳出不同诉讼阶段主要使用的社会调查方法。侦查阶段,初步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应主要采取结构式访问法;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内容比侦查阶段更加深入,应主要采取无结构式访谈法和参与观察法;审判阶段,需仔细核实涉罪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应主要采取无结构式访谈法和参与观察法;社区矫正阶段,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分为入矫前、矫正中和解矫前三个阶段,应重点采取参与观察法和结构式访问法。同时,针对不同诉讼阶段的司法社会调查重点,编制了司法社会调查评估量表,以期为涉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实践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