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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能够灵活配置闲置资源的共享经济应运而生,“网络平台+个人”这一新的用工模式是共享经济的一个突出表现形式,本文所论述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是专指网络平台用工中劳务提供者与平台间的关系介于传统的劳动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劳务关系之间,因双方的关系只是部分符合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将二者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较为勉强,如果将双方的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以此为工作的长期性劳务提供者的权益则很难得到保障。由于网络平台企业是在“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相结合的情况下产生,平台用工中的劳务提供者自主性与灵活性增强,二者的关系相对于传统的劳动关系出现了新的特征,关系的认定难度也加大,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此类案件的审判会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自己对从属性的理解进行综合裁量,导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在分析我国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时可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分为形式和实质两种,前者是依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后者是当劳动合同不存在的情形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从劳动双方的主体资格和从属性来判断,该规定第一条要求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满足“三同时”,诞生于大工厂时代的从属性规定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已不适应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对于依靠平台提供劳务而获取报酬的长期性劳务提供者来说,根据从属性标准不能将其认定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权利就不能得到劳动法的保护,不仅会造成平台企业的诉讼成本增加,而且不利于和谐社会关系的构建,基于此本文将结合我国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三条可行性的完善建议,一是完善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二是建立劳动关系分类调整机制,在劳动者与非劳动者之间增加“类似劳动者”这一主体;三是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现行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不唯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