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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同时也是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不仅可以妥善解决纠纷、缓和社会矛盾,而且可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切实维护公民权益。调解在我国由来已久,随着时代的变迁,诉讼调解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发布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倡导要牢固树立调解意识,进一步增强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自觉性,强调规范调解活动,创新调解工作机制,提高调解工作质量。与判决相比较,新时期的诉讼调解显现出更多的优势,其和谐、效益与秩序的价值取向也更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但是,由于立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十分完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制约了民事诉讼调解优势的充分发挥,本文在对民事诉讼中调解的比较优势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肯定其在当前司法实践的重要价值,同时对其存在的缺陷加以探究,分析深层次的原因,提出完善建议,以进一步巩固民事诉讼调解的自身优势,使得民事诉讼调解能够充分发挥其在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本文第一部分是民事诉讼调解的基本理论。从民事诉讼调解的内涵谈起,明晰其性质,目前有关民事诉讼调解的性质有三种学说:法官审判权理论、当事人自主处分权理论、法官审判权和当事人自主处分权相结合的理论,笔者认同第三种学说。本文第二部分是论述民事诉讼中调解的比较优势,这部分从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两个角度在加以阐释。理论的研究是离不开实证分析的,本文选取了婚姻家庭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实证分析,分别总结这三类纠纷各自的特点,比较了民事诉讼调解在这三类纠纷中的比较优势所在;在理论分析中,民事诉讼调解的比较优势包括调解程序简易方便、调解方式灵活且协议易于履行、调解的低成本和高效率、调解兼顾法、理、情的统一。本文第三部分论述了民事诉讼调解优势难以充分发挥的原因,既包括立法缺陷,又有司法弊端。立法中有关调解程序的相关规定不完整,民事诉讼调解的原则也不甚恰当,当事人反悔的规定不严格;司法实践中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审判人员对调解过度偏好都不利于调解制度发挥真正的作用,而且当事人恶意调解的现象普遍存在。本文第四部分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建议。针对上述中提到的民事诉讼调解当前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完善立法,包括完善程序的相关规定、确立科学的调解原则;同时要适度限制当事人反悔,以增强调解协议的效力;实行调审分离;最后还要防范与规制恶意调解,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