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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正本提单交货是一项被普遍承认的国际航运惯例和国际海运基本原则,是承运人应履行的基本义务。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无单放货现象在国际海运实践中已经司空见惯,由此所引发的诉讼纠纷在海事审判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尽管无单放货的存在有其合理之处,但是并不合法。无单放货的发生,可能使托运人、正本提单持有人、承运人以及银行等各相关方都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和损失,严重危害了交易安全,对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将正文分为四章,约两万四千字。第一章无单放货概述。首先,对无单放货的含义与特征进行介绍;其次,阐述了无单放货的产生原因和常见类型;最后,分析了无单放货对海运贸易的影响。第二章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首先,介绍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无单放货行为定性的三个阶段,即侵权阶段、违约阶段、侵权与违约竞合阶段;其次,阐述了学术界关于无单放货法律性质的三种主要学说,即侵权说、违约说、侵权和违约竞合说;最后,提出了本文的观点:本文认为对于无单放货行为并不能统一定性,承运人作为责任主体时,无单放货构成侵权与违约的竞合,但在其他海运从事者实施无单放货行为的情况下,一般只能构成侵权。第三章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首先,分析了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主体;其次,从赔偿范围和赔偿责任限制两个方面对无单放货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探讨;最后,归纳了无单放货的免责事由。承运人可以依目的港法律或惯例、目的港无人提货、起诉超出诉讼时效、禁止反言等理由申请免责。第四章无单放货的解决途径。首先,提出了几种解决无单放货的预防措施:如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提高单证的流转速度、重视对方的资信能力、提高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成本等;其次,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提出了解决无单放货的法律思考。在立法方面,应借鉴《鹿特丹规则》,完善我国提单立法。同时,加快《海商法》的完善;在司法方面,应加强相关司法解释工作,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