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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在经济运行中将生产者与消费者联系起来,起到一种“纽带”的作用,为企业树立形象,开辟市场,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广告的一般传播方式有广播、电视、报刊杂志,这些都被大众所熟知。但近些年来,由于网络的出现和普遍运用,一种新的广告形式进入我们的生活,这就是网络广告。网络广告是一种新兴的广告形式,它基于传统媒体广告发展起来,最基本的特点就是以“网络”为载体进行广告传播。它打破了传统媒体广告的束缚,具有成本低、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可选择可重复的优势,所以这些年来以突飞猛进的态势发展,逐渐被大众所接受和认可。它的发展潜力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因为网络广告所具备的创新性和多样性,给广告行业的未来走向造成了许多的不利因素。在199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规范广告活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这部法是监管广告行业市场的主要法律依据。自实施以来,广告监管工作不断深入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网络广告在我国立足并不断发展壮大之后,《广告法》的滞后性就开始显现出来。对传统广告的监管方式无法适用于网络广告的监管,传统广告的三个法律主体在网络媒体中难以界定,属地原则无法针对网络广告进行划分,调整范围不明、相关条款疏漏以及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导致网络广告市场混乱,责任追究困难。长此以往不仅会影响网络广告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行,还有可能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从对网络广告一般内容入手,对我国网络广告存在哪些突出问题以及当前立法和监管的现状做了介绍,着重分析现阶段网络广告监管的重中之重、难中之难,针对这些问题讨论我国对网络广告的法律监管应采取什么措施具有重大意义。西方国家如美国和欧盟以及亚洲的新加坡、日本等国在网络广告监管问题的认识上已逐渐成熟,总结这些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网络广告的治理工作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完善对网络广告的监督管理,与时代发展的需要相吻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强化、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的目的是让读者认识到我们需要尽快完善《广告法》,健全网络广告监管体系,明确网络广告活动主体的责任归属。通过借鉴国外对网络广告的监管,从我国实际出发提出一些建设性的策略,包括法律体系建设、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和社会监督等。最后,鉴于网络虚拟性的特点,培养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确定以什么样的方式赔偿损失,让消费者认识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