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皮尔·施莱格的后现代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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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其后的一系列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变化,将人类抛入了对理性和知识的启蒙信念的深刻质疑中。事实上,即便我们尚未进入一个和现代完全断裂的后现代社会,那么作为一种态度和情绪的后现代性也已然展现。执教于美国科罗拉多大学法学院的皮尔·施莱格教授的后现代法律思想便是这种后现代性在法律领域的表现。在吸纳了维特根斯坦、伽达默尔、福柯和德里达等人的后现代哲学思想的基础上,施莱格完全瓦解和颠覆了美国现代法学。施莱格指出,美国现代法学的法律和现实中的法律有着天壤之别,事实上,前者几乎完全是学者的杜撰;这一方面使得法学教育通过案例教学法、法学论述通过形式的游戏巧妙的回避对客体的研究和阐述,另一方面也导致法学对现实法律实践鲜有影响。在认识论上,施莱格认为美国现代法学是一个审美的事业——通过网格审美、能量审美、视角主义和解离审美等,法学使我们以特定的方式感知、思考和建构法律,并在现实中遭遇特定的法学任务和进行特定种类的行为;但在另一方面,在审美不是我们可以自主选择的东西的意义上,它也阻碍着我们对法律的认识和感知。方法论上,施莱格指出美国现代法学通过和读者共谋建构起一个启蒙意义上的理性的、自主的主体,并将这个建构过程本身建构的使我们遗忘了这个建构,并遗忘了这个遗忘,从而“强迫”我们以现代法学的思维模式思考,并压制了其他的思考方式,使我们丧失了对传统法学的质疑和批判的可能性。经过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三个方面的解构,施莱格最后使我们认识到,美国现代法学已经是一门完全没有生命的学科,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没有生命。在他的后现代法律思想中,施莱格直面了现实法律实践,毫不客气的指出了美国现代法学研究客体的虚假和对实践的微弱影响,并深刻的揭示出美国法学中权力的运作模式和过程——审美和形式的政治;但是,像大多数后现代思想一样,施莱格的法律思想也是政治上模棱两可的,并且具有某种程度的自反性——不可避免的依赖现代主义的宏大叙事、基本假设和思维方式。尽管如此,施莱格还是不但使我们意识到,法学和现实的脱离也是我国法学所面临的问题,法学和法律思想者的既有定位是虚幻的、并会使我们面临巨大危险,而且使我们认识到我国的法学叙事也具有某种压迫性,因而需要时刻反思主体的建构性和虚假性。虽然在施莱格的后现代法律思想中,我们找不到任何替代性方案或建议,但仅仅已经告诉我们“事情不是这样”、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成为法律和社会治理模式转向的前奏的层面上,他的工作已经非常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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