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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作为九七《刑法》新设的罪名,自从二0-0年社会学家李银河在“两会”上提出废除此罪的建议以来,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和社会学界的极大关注,时至今日,诸多问题的争议之声仍不绝于耳。笔者认为这恰是研究问题的好时机,因而,就尝试一下研究这个让世人讳莫如深的敏感问题。此拙文首先从聚众淫乱罪的定义探讨入手,随后揭示聚众淫乱罪的六个本质特征,然后再仔细地分析聚众淫乱罪在司法认定过程中的五大疑难问题,从而引出了聚众淫乱罪的存废之争以及各方的理论依据,进而笔者再对聚众淫乱罪的存废之争阐述一下自己的拙见。最后,通过综合分析,比较借鉴,力图为聚众淫乱罪探索出一条既适合中国国情,又尊重我国文化传统且符合世界历史潮流的理想出路,并理性审慎地提出了区别对待、部分“轻刑化”、部分“出罪化”的完善立法建议,以希冀对未来的修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