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央地财政分权的宪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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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乃庶政之母,财政权如何配置与规范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核心,也是一个国家宪政体制中极为重要的内容。它不仅关涉到保证中央权威与维护地方自治、保证国家统一与激发地方活力的最佳平衡,而且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福祉、人权的保障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在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权配置问题上,存在两种基本对立的主张:一种是财政集权主义,一种是财政分权主义。在当今社会,不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都存在着程度不等的地方分权,完全意义上的财政集权体制事实上已不复存在。尽管各国财政分权的模式和程度因其具体国情的不同而特色各异,但大体上还是表现出以下基本特征:事权划分的规范性、中央财政的主导性、地方财政的独立性以及财政分权的立宪性。我国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统收统支,到六十年代的“共灶吃饭”,再到八十年代的“分灶吃饭”,以及九十年代的分税制改革等,财税体制不断进行着集权与分权的试错。特别是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开启了央地关系向宪政主义方向迈进的坚实步伐。分税制改革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政府间的事权、财权做出了较为合理的分配,显著推动了规范而稳定的央地关系的建构,又一次对“两个积极性”的宪法原则进行了有益的摸索贯彻。尽管分税制改革使得我国的央地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这距离宪政意义上的财政分权还有一定的距离。由于具体历史条件的限制,分税制财政体制缺乏宪政层面的理论根基和宏观制度安排,致使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基础既不明确,也不牢固,加上具体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及其运行过程中的偏差,使得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财权配置不整、转移支付的制度功能难以有效发挥,从而造成我国财政的公共性缺失。因此,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要从财政立宪主义的视角出发,加强财政领域的民主化与法治化建设,将财政分权的结构和内容纳入宪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具体来说,一是要转变政府职能,科学界定政府间事权;二是要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合理配置各级政府的财权,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三是在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财权的基础之上,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进一步理顺央地财政关系。而当务之急在于完善财税法律体系,提高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法制化水平,使得财政分权体制的运作建立在坚实的宪法和法律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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