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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进入汽车时代,醉酒犯罪中的醉酒驾驶问题也日益突出,愈演愈烈的醉酒驾驶交通肇事案件引起了刑法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在这种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围,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很好地发挥对行为人醉酒驾驶行为进行规制的作用,大大减少了此类案件的发生。但是由于立法的仓促,对于本罪的理解和适用上难免会遇到诸多的问题,理论上也有待于进一步梳理和探讨。所以,要更好地发挥本罪的社会功能,就要明晰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以后所产生的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就是对《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以后的若干关键问题进行探讨,以明确对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其中导论部分包括了对这一问题研究的背景、意义、研究的现状和方法。正文部分又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刑法设立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论基础。本章具体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从法益保护提前的理论方面论述醉酒驾车行为入罪的可行性;第二,从二元的行为无价值理论方面论述醉酒驾车行为入罪的可行性;第三,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方面论述醉酒驾车行为入罪的可行性;本章从以上三个方面系统详细地论述了醉酒驾车行为入罪化的理论根据。第二部分主要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方面详细论述对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第一,客体。主要阐述了对争议比较大的“公共安全”的认定以及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直接客体的关联与区别。第二,客观方面。主要从“醉酒驾驶”之“道路”的界定、“醉酒驾驶”之“醉酒”的界定、“醉酒驾驶”之“驾驶”的界定、“醉酒驾驶”之“机动车”的界定以及“醉酒驾驶”行为性质的认定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对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认定之客观方面所应该注意的问题。第三,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可知,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除此之外,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两种特殊情况,即对指使或者强令醉酒驾驶之人和对酒水的提供者或者车辆的提供者能否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论处?这里作了具体的论述。第四,主观方面。主要围绕主观方面存在的争议和行为人醉酒驾驶的主观状态进行阐述,而行为人醉酒驾驶的主观状态又包括三种情况:即醉酒前有犯意的自愿醉酒驾驶、醉酒前无犯意的自愿醉酒驾驶和非自愿醉酒驾驶。这一部分通过对这几个方面的阐述,明确了在具体认定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时所应该注意的问题。第三部分论述了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法定刑的设置。通过对我国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法定刑设置的分析和对国外醉酒驾驶犯罪法定刑的考察,指出本罪法定刑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可以借鉴国外的地方。第四部分论述了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具体阐述了本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认定中的联系和区别,并且从刑法的体系上对醉酒驾驶犯罪进行了梳理。即醉酒驾驶犯罪刑法应对的第一层级为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第二层级为交通肇事罪,第三层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五部分论述了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具体适用。主要论述了本罪具体适用中面临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适用难题的建议。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语部分,通过前面的分析可知,《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比较粗糙,对其理解和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