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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收益互换作为一类新的信用衍生产品,其定义为信用保障的买方在协议期间将标的资产的总收益转移给信用保障的卖方,总收益可以包括本金,利息,预付费用以及因标的资产价格的有利变化带来的资本利得;作为交换,保障卖方则承诺向对方交付标的资产值的特定比例,通常是LIBOR加一个差额,以及因标的资产价格不利变化带来的资本亏损.不同于较为成熟且交易量较大的信用违约互换,总收益互换不仅为买方提供了来自信用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此外还提供了来自因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
总收益互换在不使标的资产变现的情况下,实现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共同转移.无论在信用违约互换中,还是在总收益互换中,风险的承担者都无须增加自己的资产负债表规模,而是作为表外业务加以处理.除了在规避信用以及市场风险方面,总收益互换有着较为广泛的风险管理应用,在复杂的结构化产品诸如CMOs中总收益互换亦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说总收益互换产品的出现,为金融衍生品市场提供了重要的结构材料.
因为总收益互换采用场外柜台交易,并采用盯市的交易规定,该产品的定价较之于信用违约互换的方法有所不同,且模型的定价因缺少同类可比照交易产品而更具有隐蔽性,且更为复杂.
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就是总收益互换产品的定价.首先,本文针对违约债券进行研究,由浅入深的在基于发债公司的资产为扩散过程的情况下分别针对零息债券以及附息债券在结构化方法结合费曼-卡茨定理的方法进行定价处理,然后再将发债公司的资产过程演化为跳-扩散过程进行定价处理.在进行债券定价的过程中主要采用费曼-卡茨定理进行价格的确定.此后,在文章的第三部分进行对LIBOR的研究,针对LIBOR的特点进行分析,并将LIBOR采用利率互换的方法转化为连续的固定利率.在文章的第四部分便就标的物为违约债券在无套利条件下进行总收益互换的风险中性条件定价.在定价过程中依然采用由浅入深的方法,分别针对到期日违约情况下基于连续情况与跳-扩散情况下进行定价,然后将结论扩展到可提前违约的情况.最后,由于目前国内尚未出现总收益互换产品,故本文将进行一个例子的定价计算,并通过例子进一步考察总收益互换信用利差的性质.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对总收益互换定价过程中引入了盯市的概念,同时引入了第三方的清算所的作用,另外,借助文章的第三部分引理所证明的结论,在进行债券定价过程中虽采用的结构化方法引入定价方程,但在具体进行方程求解的过程中在没有采用传统的结构化模型的求解方法,而是采用费曼-卡茨定理进行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