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了解决困扰建筑行业多年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该制度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针对特定的社会问题而设定的,对于矫正建筑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失衡的地位以及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立法模糊,造成学术界对如何理解该条款充满争议,司法实践对如何运用该条款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充满困惑,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2年和2004年颁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合同法》第286条的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这对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但从现行规定来看,司法实践中尚待解决的争执并未完全澄清,由此而产生的理论和实务上的相关问题一直存在争论。本文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立法背景的情况出发,立足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并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运用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所涉及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解析。文章大致可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第一章和第二章)从实践中遇到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面临的法律困境着手,立足于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实务中的适用情况,对比分析其他国家(地区)有关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现状,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进行了梳理,论证了我国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部分(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的本体论部分,按照权利成立-权利实现-权利冲突的逻辑顺序,结合法理和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围绕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登记与成立时间、权利的主体和客体、权利的行使条件、受偿范围、实现方式以及权利冲突的解决等诸多具体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以便于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能在司法实践中得以适用,实现其制度功能起到相应的推动作用。第三部分(第五章)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如何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作用这一命题,以现行法律为基础,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比较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笔者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