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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纠纷案件中,股权转让纠纷占其半数以上,其中争议甚大的是优先购买权纠纷。优先购买权作为股东一项权利,其行权程序和救济都应通过法律进行详细规定。涉及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法条只有《公司法》第71条、第72条,且两法条内容设计极其简化。当出现先购买权实务纠纷时,往往出现"无法可依"的窘态。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原则性通过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对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启用多个法条进行完善性补充规定,但是内容仍显简单,许多问题仍未解决。因此,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法律规定仍处于不完备状态,亟待制度理论研究支持相应立法内容。首先,本文以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基本理论为基础,结合学说理论厘定优先购买权的法定性质,确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前提;再次,采用理论结合实践的研究策略,通过法律实证分析方法,即选取45个有效样本围绕"书面通知条款内容、出卖股东有无表决权、股东行权时间、同等条件履行方式以及侵害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五个方面进行线性分析,归纳概括出我国公司实务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践状况。对既得数据的以论据形式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所涉法律效果进行论证,重构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程序规则。之后,结合我国相关合同法理论与德国"相对无效合同"理论,着重探讨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模式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股权变动的效力。最后,从法理角度论证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侵权责任进行救济的可能性,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救济制度的具体内容,并对相应内容的实践履行方式可能性加以论证。以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通知程序、同等条件认定、权利瑕疵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和优先购买权救济为切入点,倡导从股权转让宏观角度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以及司法实务中常见疑难程序问题进行剖析,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现存的三大重要问题进行解读和制度重构,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以期对未来的公司法立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