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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盟军占领下的日本与东南亚的经贸关系是基于美国同东南亚关系的产物。待日本独立以后,这组关系的巩固与扩大亟需日本与东南亚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旧金山和约》虽然让日本恢复了独立,但未能满足东南亚国家在赔偿问题上的需求。于是,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缅甸等主要的索赔国家或没有批准该和约,或没有与会。故日本与东南亚政治经济关系的重建仍有待赔偿问题的解决。缅甸是东南亚地区中第一个与日本解决赔偿问题的国家。然而,在交涉的最初阶段,缅甸对于赔偿问题持观望态度,加之日本相对忽视缅甸,致使两国间的前期交涉进展缓慢。这一时期,双方主要围绕《旧金山和约》有关"劳务赔偿原则"的规定展开博弈。最后日方作出让步,对"劳务赔偿原则"的内涵采纳了广义解释,实质上突破了《旧金山和约》的规定。日本的妥协调动了缅甸对于赔偿问题的积极性,但日本坚持以4比2比1的赔偿比例来区别对待菲律宾、印尼和缅甸三国,更兼日本与印尼、菲律宾赔偿谈判的失败先例,令日缅双方对赔偿问题的解决缺乏信心。也正因为如此,日本希望可以从缅甸上找到突破口,打破对东南亚赔偿问题的困境。在复杂的心境下,两国进入了正式的赔偿谈判阶段。在谈判中,日本官民相互配合。同时,为了回应缅甸对平等待遇的要求及加强日缅的经贸关系,日本拿出了经济合作与赔偿一体化的方案,并同意插入赔偿再协商条款。至此,两国解决了赔偿问题,签署了《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日缅赔偿问题的最先解决,主要源于双方对国内复兴与经济发展的共同需求;其次国际形势,尤其是朝鲜战争对于两国国内经济及对赔偿问题的态度也产生了推动性影响;还有缅甸相比于其他东南亚国家更为稳定的中央政府和异于他国的对日友好态度,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日缅赔偿问题与其他赔偿问题间的联动性,一方面日本和其他国家的谈判进程及结果影响了日缅间的赔偿问题,另一方面日缅赔偿问题的解决及其确立的内容、原则同样影响到日本与其他东南亚国家间赔偿问题的处理。总而言之,日缅赔偿问题的交涉实践是战后日本处理同东南亚国家关系间一次有益的尝试。由此,日本打开了对东南亚赔偿问题的困局,相继同菲律宾和印尼解决了赔偿问题,成功地在尽可能有利的条件下,实现其与东南亚政治经济关系的重建,为自身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