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我国已制定出证券信用交易担保制度体系,其中创造性的引入了让与担保制度,使我国信用交易担保制度与国际接轨。但由此带来了让与担保制度与我国法律体系的冲突,加之对让与担保制度的理解各异,以让与担保制度为理论基础所设计的证券信用交易担保制度也就存在诸多理论困境与制度缺陷。因而本文通过分析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困境,最终明确了该制度在我国法体系的位置。通过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理论的研究,清除了证券公司行使股东权的理论障碍,并以此为基础设计了股东权行使的效力及责任制度和信用交易担保对外效力的制度。弥补了现行制度的一些不足。除前言外文章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担保制度的现状。本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相关融资融券交易法规中担保制度进行梳理,为后文找出论述的问题打下基础。首先是证券信用交易担保法律关系概述,其次,归纳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担保法律制度体系,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证券信用交易担保的设定;2.证券信用交易担保种类;3.证券信用交易担保标的归属;4.证券信用交易担保的效力。其中效力又分为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通过此部分,大致描述了我国信用交易担保制度的全貌。第二部分,理论困境与制度缺陷。本部分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一是证券信用交易担保性质的理论困境。1.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缺位;2.与我国担保法等上位法冲突。二是证券公司对担保证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的理论困境与证券公司行使该权利的效力制度及责任缺失。三是对外效力制度的缺陷。我国证券的对外效力规定缺少一下几项制度:1.担保设定人破产时,证券公司的权利与义务;2.担保债权人破产时,证券公司和客户的权利与义务;3.证券公司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第三部分,理论困境及制度缺陷的成因。本部分针对上面部分提出的理论困惑和制度缺陷,分析其形成的原因。首先,介绍证券信用交易担保的性质的各种学说,对各种纷争进行分析,认为把证券的信用交易担保定性为让与担保具有合理性,进而分析让与担保制度与我国物权法体系的矛盾。其次,结合证券信用交易的特殊性,对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进行研究。分析了证券公司对担保证券享有股东权及行使方式的理论困惑。最后,我国信用交易担保外部效力制度的缺陷分析。为后面相应制度完善做好理论铺垫。第四部分,理论出路与制度完善。本部分从三方面进行论述:(一)让与担保在我国法律中的位置,先分析我国物权法放弃规定物权法的原因,及其其他国家的让与担保制度立法情况,从而确立了让与担保在我国法律体系的位置。(二)证券公司行使股东权的理论基础及制度完善,文章通过结合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理论理清了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权利的理论基础,阐释了证券公司行使股东权的效力及完善了相应的责任制度。(三)证券信用交易担保对外效力制度完善,由于我国缺少对证券公司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也没有客户与证券公司破产的相关规定,因而本文分别对以上三种情形提出立法建议,1.信用交易客户破产的情形;2.证券公司破产的情形;3.证券公司被强制执行的情形。结语:让与担保制度,符合证券信用交易的特殊要求,又与大多数国家的证券信用交易担保制度接轨。是对我国物权法制度体系中让与担保制度缺失的补足。联系证券信用交易的特殊性,通过对让与担保法律构成研究,笔者认为运用让与担保期待权说可以解决证券公司在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的理论困境。以该说为理论基础,弥补了证券公司违规行使权利的责任制度以及信用交易担保对外效力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