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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制度是指夫妻双方自愿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它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条件宽松,程序简便等特点,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离婚自由权,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降低离婚成本,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成为公众最常采用的离婚方式之一。然而,保障离婚自由的本意并非任由当事人随意离婚,离婚自由与其他自由一样,需要受到社会规范的约束,我国登记离婚自由充足却缺乏合理限制,在实施过程中衍生许多不良的社会现象,如我国离婚率、复婚率持续上升、夫妻轻率离婚、以“假离婚”方式谋取利益、忽视未成年子女及弱势方合法权益等。这些普遍存在的问题,为和谐社会埋下不稳定的因素。故而应当在保障离婚自由为前提的基础下,从法律的顶层设计方面对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条件及程序进行适当的限制。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历史考察法等研究方法试图探寻其他地区及国家为了防止轻率离婚,对登记离婚制度采取的适当限制措施,从而提出较为可行的建议,以弥补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全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概述。主要阐述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基本理论、登记离婚制度的演变、登记离婚制度的实施现状、引发的问题及成因分析,利用历史考察法的方式,对我国登记离婚制度进行剖析,从而对我国登记离婚制度有一个较为深入的了解。第二章对登记离婚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梳理澳门地区、台湾地区、韩国、法国、俄罗斯相关制度的法律规定,并与我国登记离婚制度进行比较,从中寻找出限制登记离婚自由的可借鉴经验。第三章阐明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存在的不足。如在登记离婚实质条件上未对夫妻结婚年限加以限制,忽略未成年子女利益;在登记离婚程序上未要求履行调解与告知职责,未规定考虑期限、形式化审查离婚协议等。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具体建议。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其他地区及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提出增加登记离婚条件与完善登记离婚程序两个方面的内容,来弥补我国登记离婚自由充足而欠缺合理限制的漏洞。首先,增加登记离婚的条件,区别对待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限制登记离婚夫妻的结婚年限;其次,完善登记离婚程序,增加登记离婚的调解程序、要求登记机关履行告知职责、规定适当的离婚考虑期、实质审查离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