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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中的薄弱环节,虽有一些学者比较关注,但还不够深入和系统。而实践中,行政机关的活动则大部分都属于事实行为。加强行政事实行为研究对发展完善行政行为理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对国外行政事实行为理论产生的背景进行了简要介绍,对国内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仔细分析了行政事实行为理论在研究方法、概念、研究范围、类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指出我国学者在研究行政事实行为时大多从理论到理论,而较少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最终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 针对研究方法上的不足,笔者选取公务员招录程序中的事实行为,即告知行为、确认行为、调查行为等行政事实行为进行实证分析,对相关行政事实行为理论进行了验证,以证否的方式,澄清了理论界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几点错误或模糊认识。本文认为:1.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是交叉关系。程序性行政事实行为应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的一基本类型,同时,又是行政法律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行政程序将程序性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有机联系在一起。2.程序性行政事实行为有可能设定、变更相对人权利义务,也可能存在意思表示,不能以是否设定权利义务和是否存在意思表示作为行政事实行为的定义标准。3.程序性行政事实行为也有效力问题,不应将是否产生法律效力作为行政事实行为的定义标准.4.行政事实行为存在合法与违法两种状态,所谓的侵权行政事实行为只是某些行政事实行为的违法状态。5.行政事实行为可致相对人权益损害,否则就不是行政事实行为。6.行政事实行为也应遵守程序。 最后,文章根据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提出了完善行政事实行为理论的建议:一是合理界定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提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不设立、变更和消灭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但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二是增加行政事实行为的分类,从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关系的角度将行政事实行为分为独立行政事实行为与非独立行政事实行为。三是厘清行政事实行为的合法与违法。四是深入认识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指出行政事实行为的显著特征在于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影响具有潜在性(隐蔽性)。五是合理设定行政事实行为合法要件,提出了主体合法、权限合法、有合理事实依据、程序合法四个合法要件。六是拓展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范围,建议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