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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理论及实践成果,真实义务限制了当事人双方对诉讼资料的自由处分权,法律不再赋予当事人双方在陈述一致的情况下固定事实关系的权利,若法院认为当事人作虚假的陈述,可依职权查明案件的事实。由于当事人真实义务制度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这一制度受到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但是,在我国引入当事人真实义务制度的背景与其在大陆法系产生的背景有诸多的不同。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是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化,强调法院的中立性,弱化法官的职权,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程序性保障。有鉴于此,笔者通过对真实义务制度进行历史的分析和研究,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的现实情况,立基于我国民事诉讼的现有立法规定,来探讨该项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如何具体适用的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当事人真实义务的渊源与演变。在古罗马时代,已经用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和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然而,在古典辩论主义时期,当事人真实义务只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笔者通过对古典辩论主义的理念渊源及其缺陷分析后认为,对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民事诉讼的反思导致了社会民事诉讼和协同主义理念的确立。当事人真实义务必然由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定义务。第二部分阐述了真实义务的内涵及其与相关制度的关系。1933年修改后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真实义务条文化,但是学者对真实义务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仍有分歧。论文认为,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内涵包括:(一)真实义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辅助人以及法律顾问(律师);(二)真实义务的履行不仅适用于口头审理,而且还适用于书面陈述和书面程序,这一义务不仅存在于从起诉到判决的整个审判程序,还存在于执行程序、抗告程序、督促程序、诉讼费用援助程序等。(三)真实义务不仅是一种负担,而且是一种真正的诉讼义务,义务主体应当正当和诚实地履行该义务,不能因为义务主体真实陈述之后可能会伴随不利的后果而被免除。第三部分论述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是效率与公正,当事人真实义务制度有助于促进诉讼效率和实现实体正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将当事人真实义务法定化,并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才能有效地促进民事诉讼目标和价值的实现。第四部分探讨了当事人真实义务制度的设计。首先是诚信原则的确立。其次,当事人在起诉、答辩、庭审、执行等阶段都要履行真实义务。但是,涉及公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的案件属于例外情形。再次,对当事人真实义务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最后,为防止该制度的空洞化和被当事人滥用,确立了相应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