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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行为具有无偿性,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一定期间内作出的赠与属于破产撤销对象。慈善捐赠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形式,公益性与无偿性同为其特征。目前中国在破产企业慈善捐赠问题上的规定存在不足,即是否能在破产程序中不加区分地撤销企业的一般赠与和慈善捐赠在立法中尚无定论。过于随意地撤销企业慈善捐赠将使受益人和社会信誉机制受损,绝对地禁止撤销慈善捐赠则会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没有健全企业捐赠之撤销制度的慈善捐赠规制是不完整的,同样,没有对慈善捐赠予以特殊规定的破产撤销制度也不够全面。文章以“预防为主、救济为辅”来构建破产企业慈善捐赠之撤销制度,主要的研究内容包括:第一,结合最新的理论成果与立法材料,界定破产企业慈善捐赠行为,剖析慈善的特征、分类、构成和性质,分析破产企业慈善捐赠之撤销的利益冲突;第二,探讨破产企业慈善捐赠之撤销原因和条件,归纳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对破产企业的慈善捐赠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总结立法上的不足;第三,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借鉴美国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尤其是在撤销制度中为慈善捐赠设立的“安全港”条款,以及将欺诈性转让区分为实际欺诈和推定欺诈,在立法技术上实现主观性标准的客观化;第四,提出协调当前立法在立法宗旨和撤销权主体上的冲突,不仅要在《公司法》设立企业不当捐赠的标准和预防机制,也要在《企业破产法》中进一步完善破产撤销权制度;不仅要为企业慈善捐赠的决策机关、捐赠时经营状况、受赠主体、捐赠数额等方面设立标准,配备以相应的追责制度,也要把握企业慈善捐赠的主客观因素,在破产撤销制度中为具有正当性的企业慈善捐赠设立“安全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