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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校园网贷的乱象横生,近期出台了较多监管文件,这些文件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将包括校园网贷在内的整个互联网借贷平台无差别的界定为"信息中介机构",尤其是作为监管细则的由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进一步深化了平台"信息中介"这一定性,然而这一定性本身就有很大的问题,完全违背了行政法中的"合法性"原则,基于此定性制定的监管细则自然也难以实现预期监管实效。本文通过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论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信息中介"这一定性为中心视角,通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对比,揭示该定性的违法性质,并在此基础上,对加强我国校园网贷的监管提出建设性意见,文章共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交代论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通过阐述监管文件中界定的网络借贷平台信息中介之法律地位对于监管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进而得出科学合理的行业定性对加强我国校园网贷的专项监管十分必要,而目前将其界定为"信息中介"并不是合法、合理的定性。第二部分为对《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分析作为监管重头戏的《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并指出目前对校园网贷的监管属于运动式治理,具有明显的后遗症,因此该定性难以使得监管具有实际意义。第三部分为《暂行办法》存在的问题。分析《暂行办法》与相关的上位法之间的规范冲突,认定该行业定性实际上违返了其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实属违法;又分析其与同等法律位阶的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进而说明其定性的规定实际上架空了已有的规章条款。因此该文件损害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所构建出的金融秩序,这样一种"以行业监管护行业发展"的监管原则,从行业长期发展的角度看,必将弊大于利。第四部分为《暂行办法》对我国校园网贷的不利影响。阐述了基于此定性不仅不能有效的遏制校园网贷极端事件的发生,还将损害各借贷主体的权益。这样的结果完全有悖于监管本意我国的金融改革方向,对我国普惠金融政策也是一种破坏。第五部分为对《暂行办法》的完善建议。本文建议如下:首先是转变监管原则;其次,科学论证平台的法律地位;最后,在这两者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加强校园网贷的机构监管和行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