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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艺术的历史几乎同人类的历史一样长,并且存在于各个民族的文明之中。面对着近年来新兴媒体的崛起,现场表演所特有的“灵韵”为演艺业在纷繁复杂的文化活动中保留着差异化的生存空间。各国对演艺业都有各自的划分方式,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但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几乎所有国家、地区和组织,都将演艺业视作文化产业的核心门类,我国也不例外。现场表演一直在我们的文化活动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演艺业也是我国九项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之一。1979年至今,我国演艺业经历了从体制内调整到市场化开放再到产业化发展的历史阶段,演艺业立法也经历了微观管理到宏观调控的转型。在此背景下,本文从以下四个层面对此进行了研究:首先,对演艺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厘清改革开放至今演艺业的发展以及立法的现状,从效力层级、立法主体、立法部门等角度进行分析,并单独阐述演艺业的国际立法现状。其次,对改革开放以来演艺业发展的历史进行梳理,以1997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颁布与2005年对该条例的修改作为划分演艺业立法演变的两个时间节点,将演艺业的立法演变划分为三个阶段。分阶段总结各个时期演艺业的发展概况,对于演艺业立法的演变以政府对演艺市场的法律规制为主线进行,结合文化体制改革的进程,整理分析重点立法文件,厘清各个阶段的特点。第三,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主要参考,结合现行的立法文件,对演艺业从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涉外演艺活动以及演艺市场秩序的立法管理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再从著作权法体系出发,分析目前演艺业的版权管理现状。主要目的是通过研究上述领域的立法特点,发现目前我国现行立法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发掘我国演艺业立法存在的薄弱环节。由于立法主体过多,我国的立法体制普遍存在主体混乱的现象,立法权限不清导致各立法部门普遍倾向自身利益从而影响立法的公正性,这在演艺业中有诸多体现。现行的立法文件数量众多,而目前的立法层次和水平还是不足以满足当前演艺业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