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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大数据时代的快速推进,以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的不断深化,人们的生活模式和认知方式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对社会热点的关注和参与出现了空前的热情。随之,涉警涉法舆论则成为了各大网媒发酵的焦点之最。之所以如此,警察执法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执法正当性的权利保障,亦然成为公安机关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公安机关行政传唤的适用问题则被推上了“风口浪尖”。行政传唤这种措施主要是为了让行政主体查明案件真相,将特定人员传唤到指定地点,从而进行询问或调查。这一措施在法治国家都有各自的叫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但对于其法律性质与属性,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未作出详细规定。在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规定,行政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有权签发具体传票,而在我国,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不同程度的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传唤调查,进行了概括规定,但并没有具体明确传唤性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传唤的法律救济问题也无涉及。对于该课题,笔者翻阅了大量国内学者的文献资料,进行了激烈探讨,但学者很少研究行政传唤具有的性质、属性以及适用范围。吴永红的《行政传唤的法律性质》及郭勇的《比较行政法视野下传唤的法律属性及控制》,都仅对行政传唤的法律性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阐述。徐烈的《法治视野下的治安传唤》虽然系统性研究了我国治安传唤制度的规范,重点阐述了强制传唤的属性,但是并没有给出全面的完善建议。洪熙《治安传唤权滥用的法律治理》可以说是比较全面的研究和分析了治安传唤的概念、立法、救济等问题,但是忽略了其适用标准和范围。本文通过对基层公安机关行政传唤适用现状的梳理,比较研究行政传唤的不同概念,探究公安机关在适用行政传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指出了如何理解“行政传唤的法律性质”、“行政传唤是调查手段还是强制措施”、“针对行政传唤的权力救济”等核心问题,进而通过对公安机关如何正确理解适用和完善行政传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证,进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