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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证监会公布的67份招股说明书以及22份年度报告的数据统计及分析,结果显示上市公司对于知识产权信息的披露更多的停留于对取得时间、保护期等静态信息的披露,而对于知识产权使用情况、资产价值等动态变化的信息披露极少,由此可知目前上市公司对于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仍然存在不完整、不准确的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证监会等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中,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较少而且比较粗糙。同时,在大部分规范性文件中,知识产权都被要求列为无形资产项下的一项内容进行披露。知识产权与土地使用权等传统无形资产在权利性质、价值变化等方面都有着较大的差距,以土地使用权为标准设定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规则并不能很好地适用于知识产权之上。另外,知识产权自身效力的不确定性也使得准确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难度加大。在对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准确披露存在困难的情况下,目前我国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苛以的是行政责任。但行政处罚难能起到其原本设想的惩罚和威慑的作用,同时也不能弥补因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给股东造成的损害。相反,要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达到这些效果。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责任予以削弱,并扩张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完善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方面,必须在立法层面和企业层面上做出调整。对于立法层面而言:其一,在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应当更加注重对知识产权使用情况、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等动态信息的披露;其二,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应该更加注重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体系;其三,改变会计计量规则,减少运用历史成本法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会计计量。对上市公司自身而言:一方面,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通过评估手段更加准确地披露知识产权的价值。在选择评估方法时,应当优先考虑收益法而慎用成本法。评估对象也不应局限于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对于域名、专有技术等内容也应当同时进行评估。面对同时具有主商标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的商标组合以及专利领域较为特殊的专利池,需要对其整体进行评估而不能单纯地将个体进行简单相加。另一方面,除了加强评估,上市公司内部也需要对知识产权更加重视,通过组建知识产权部门,并良好安排部门之间职能的划分,从而达到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统一管理,达到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