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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是人类在生存与发展过程中所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我国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中,面临着产业转型,企业搬迁等改革,这些改革带来的是大量的污染场地。破坏生态环境,严重危害公民健康,限制污染场地再次开发利用等负面情况已逐渐显现,因此对污染场地进行修复治理已是刻不容缓。我国对污染场地研究起步较晚,制度规定常常依附于其他法律规范之中,缺乏专门化的法律体系,在管理和修复方面也存在着较多问题,如高位阶专门立法缺失、责任体系不明确、公众参与形同虚设、信息公开缺乏透明度、污染场地基金制度建立不完善等。文章主要针对上述问题,对先进国家污染场地修复制度及立法现状进行研究,为我国污染场地修复法律制度理论的探索以及制度建设提供思路。本文除了引言之外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污染场地的概念及特点,研究得出,不同国家对于污染场地的概念和定义存在差异,有着浓郁的地方特色,接着分析了污染场地区别于大气和水的特点以对污染场地研究有一个初步的把握。除此之外,对污染场地修复立法理论基础进行研究,理论研究对法律制度的建立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中主要介绍了三个理论,包括环境权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以及生态学理论,这三种理论为我国污染场地修复立法奠定了充足的理论基础。文章的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污染场地修复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明确问题之所在是找到合适解决方法的前提。通过研究发现,我国污染场地修复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较为集中,包括法律制度不健全、责任主体不明晰、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公众参与制度难以实施等问题,这些现状都制约着我国污染场地修复前进的步伐,这部分的研究为后文提出完善建议有着重要意义。第三部分研究了美国、英国、德国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本部分主要从立法现状以及制度特点两部分来分析,希望从中获取经验为我国制度建设提供一些意见。首先,分析得出这三个国家的污染场地修复法律制度的建立有着相似之处,第一,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第二,专门立法与相关立法相结合;第三,制度设计合理且全面。由此得出,污染场地的成功修复离不开这三个特点。接着,通过研究美国《超级基金法》、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英国《污染场地法》等法律制度,从中获取经验,找出并分析不足,以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是对前三部分的研究的一个成果展示,无论研究我国污染场地修复现状还是研究外国立法现状及制度特点,最终目的是为完善我国污染场地修复法律制度提供建议。本部分强调了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结合的重要性,建立污染场地修复法律制度体系的紧迫性,并针对污染场地的制度设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构建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以此完善我国污染场地修复法律制度体系。健全调查评估程序,明晰调查主题与调查程序,细化风险评估程序,增加制度的可操作性。建立污染场地责任制度,将“污染者付费”原则与“受益者付费”原则进行结合,确立由污染者承担首要责任,政府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制度。在信息公开制度设立的问题上,论述了信息公开在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信息公开系统,并针对我国国情将“互联网+”与信息公开结合起来,满足发展要求。重视公共参与制度,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以社会监督的形式督促污染场地修复。学习借鉴外国经验,对我国建立污染场地修复基金提出建议,探索政府筹资与民众筹资两种模式,使得筹资渠道更加多元化,修复资金更加充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