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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孝伦理自孔子创立、曾子发扬光大后,经孟子、荀子等人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已具有深刻的内涵,体现在家庭伦理上则为父母生对其奉养、爱敬、谏诤,父母死后对其葬祭以礼、秉承遗志及自己全体贵生、扬名显亲;体现在国家政治伦理上则是移孝作忠,因之具有了爱无差等、孝分等级、孝无止境等显著特点.汉代孝伦理的法律化,使孝观察已与先秦儒家产生了很大的差异,许多方面已背离了他们的原始初衷,由内心情感的自然流露发展成统治者治国的工具和士人追求仕禄的手段,由父慈子孝发展的成父权独尊,由全体贵生发展成为亲复仇、不计后果.虽然如此,汉代孝的法律化对当时乃至以后仍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强化了家庭成员间的亲情、增强了社会的凝聚力外,但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如司法审判中的“原孝定罪”原则,社会生活中的厚葬久丧等.另外它对后世法律文本的影响也较深刻,尤其是《唐律》对它的继承和发展非常明显.即便对文明程度较高的今天仍具有极大的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