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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罗马法时期的契约自由理论,随着人类的发展而不断演变,一度成为了契约制度中的绝对核心。然而,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所言,“一部契约自由史就是契约如何受到限制,经由淳化,而时间契约正义的记录。”十九世纪末期,由于人类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契约自由理论也在巨大的考验与质疑中不断反思与发展。为了维护弱势群体与公共利益,为了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契约正义,契约自由理论不再追求最初意义上的绝对自由,而是随着越来愈多来自各方各面的限制与约束而改变。强制缔约就是此类限制之一。由此可见,虽然强制缔约是以制约契约自由为目的的存在,但强制缔约的制度体系却是建立在契约自由理论基础上的,是与契约自由理论一脉相传的延伸与发展。研究强制缔约理论的意义在于如何运用强制缔约制度来限制绝对自由、维护契约正义,使其在保护弱势群体与公共利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使契约自由理论向着更加正义、更公平、更符合社会需要的方向去发展。 在我国,近半个世纪的计划经济背景使契约自由理论曾经一度成为绝响,上世纪末重新起步的市场经济尽管将契约自由理论逐步引回正轨,但仍无法赶上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步伐。因此,很多学者对强制缔约制度的引入望而却步,担心会对我国依旧不够成熟的契约自由理论带来负面影响。然而,我国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越来越迫切的需要强制缔约,在客观上我国也存在着少许有关具体强制缔约形态的法律规定,但对强制缔约的立法远远滞后于实际发展的需要,常常会出现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难觅法律依据的尴尬局面,设立强制缔约制度已经势在必行。因此,如何摆脱计划经济对契约法的阴影,厘清强制缔约制度的概念,明确强制缔约制度与契约自由理论的关系,摆正强制缔约制度在契约法中的地位,是设立强制缔约制度的重要前提。有鉴于此,本文运用了比较法以及规范分析的方法,对强制缔约制度所对应的现象进行较为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以期为深化对强制缔约制度的理论研究并促进该制度的立法完善尽绵薄之力。 本文围绕强制缔约这一核心分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主要从现实案例入手引出强制缔约制度,并从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强制缔约的发展与演进等方面对强制缔约的理论基础加以阐述。 第二部分主要从广义与狭义的强制缔约、强制缔约与格式合同、强制交易、命令契约、行政合同等相关法律概念的区别等方面对强制缔约的基本概念加以阐述。 第三部分主要按强制缔约义务发生的阶段、强制缔约义务产生的依据、违反义务发生的后果、立法目的这四个标准对强制缔约进行类型化分析。 第四部分主要从我国强制缔约制度的现状以及如何完善我国强制缔约制度这两方面对强制缔约理论加以阐述。首先介绍我国强制缔约制度存在的背景,然后分析我国强制缔约制度的缺陷,对完善我国强制缔约制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