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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社会的关注,全球性的温室气体减排政策将在国际范围内实施。《京都议定书》明确规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负有“共同担有区别的责任”,即发达国家承担有约束力的量化减排指标,而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减排限额。欧美发达国家便借以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高碳产品征收惩罚性的碳关税以压迫发展中国家与其实施同标准减排措施,其本质是-种新型的贸易保护主义。碳关税的滥觞可追溯到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最早提出的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或没有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的产品征收边境调节税,而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6月底通过的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界调节税”法案,则被视为第一个将碳关税实施的具体时间以法律形式进行明确的安排。随即我国政府明确表示反对碳关税,并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与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进行了激烈的交锋。本文就是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对碳关税的实施机制及其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影响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的研究通过四个层次展开:首先,探讨碳关税的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包括碳关税的基本概念、提出与立法现状、性质及特征分析、效应分析,为本文碳关税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其次,进行碳关税合理性、合法性分析及发展趋势分析,主要是基于现实的与历史的角度进行合理性分析,通过逐条分析GATT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国民待遇条款”以及“例外条款”,来界定碳关税的合法性,并通过碳关税博弈机制分析进行发展预测,以为本文最后碳关税政策建议提供法律基础。再次,探讨碳关税的征收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并对我国传统高耗能产业进行实证分析。最后,提出应对碳关税的政策建议。通过逐条分析GATT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国民待遇条款”和“例外条款”,就现阶段来说,不能说美国的碳关税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伴随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WTO在环境与贸易问题上的立场已经发生了微妙变化,碳关税事实上已经被时代所接受。短期来看,我国高耗能产业和低耗能产业均受到碳关税不同程度的冲击,但长期来看,有利于我国工业部门的产业升级。低碳时代的来临,碳关税已不可避免,鉴于碳关税对我国不同行业出口贸易的影响,我国应积极采取多方面的策略予以应对。在国际层面上,要坚决反对发达国家以单边标准征收碳关税,积极开展气候外交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合作制定出有利于我国的新规则;在国内层面上,要着手三个结构与一个机制的建设,即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优化出口贸易结构,积极完善国内减排交易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