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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工业源、交通源和生活源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日益增加,使得我国的空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区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提升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居环境,落实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大气污染治理水平,实施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是十分必要的;在大气污染总量控制研究中,根据区域气象条件,确定地理区域性总量控制系数A和污染扩散空间是合理核算大气环境容量,进而科学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本研究首先通过兰州市环境质量现状分析和国家政策相关要求,确定大气环境容量核算因子;并根据区域可开发利用面积,从污染气象角度给出了扩散单元面积,据此确定环境容量核算的基本参数-控制区面积;其次利用WRF模式模拟了兰州市中心城区(城关区、安宁区、西固区和七里河区)的边界层高度及边界层内不同高度层的风速,采用A值法计算兰州市中心城区SO2、NOX以及VOCS的大气环境容量;最后,将MEIC清单统计得到的兰州市中心城区2016年SO2和NOx的排放总量与常态下的SO2和NOx的环境容量进行对比,并结合区域环境质量监测资料结果,说明大气环境容量设置的合理性。此外,为了应对不利气象条件—低层逆温出现时的情景,本研究还分别给出逆温出现高度不同(100m和150m)时所对应的大气环境容量。所得结论如下:(1)兰州背景点(榆中站点)监测的2013-2016年PM10和PM2.5的年日均值均超过国家二级标准,说明PM10已无环境容量;因此,本研究容量测算因子为SO2、NOx和VOCs;同时,从污染扩散单元角度采用GIS方法确定污染扩散空间范围。(2)兰州市中心城区的A值具有季节变化特征,春夏季较大,而秋冬季较小;春夏季A值较大主要原因是边界层高度及边界层内的平均风速较大,而冬季则相反;为了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持续稳定达标的目标,本研究选取各区冬季不利气象条件下的A值来确定各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3)常态下(基于平均混合层高度的A值法)兰州市中心城区SO2、NOx和VOCs的基本大气环境容量分别为:2.15×104t/a、1.21×104t/a和4.01×104t/a;SO2和NOx的变动大气环境容量分别为:0.68×104t/a和0.08×104t/a;SO2、NOx和VOCs的大气环境容量分别为:2.83×104t/a、1.29×104t/a和4.01×104t/a。(4)2016年SO2的实际年排放量(1.62×104t/a)未超过大气环境容量限值(2.83×104t/a),尚有余量(1.21×104t/a),这与兰州市2016年四个环境空气质量国控点的SO2年平均浓度均达标的现状一致;NOx的实际年排放量(3.16×104t/a)已超过计算容量值(1.29×104t/a),NOx已无环境容量(-1.87×104t/a),这与兰州市2016年四个环境空气质量国控点的NOx年平均浓度均超标的现状一致;本研究采用A值法计算的兰州市中心城区的大气环境容量符合区域污染扩散特征,计算结果合理。(5)兰州市逆温高度为100m时,SO2、NOx和VOCs的大气环境容量分别为:1.03×104t/a、0.29×104t/a和0.66×104t/a,与常态下的环境容量相比,容量变化率分别为63.5%、77.6%和83.5%。兰州市逆温高度为150m时,SO2、NOx和VOCs的大气环境容量分别为:1.29×104t/a、0.42×104t/a和1.12×104t/a,与常态下的环境容量相比,容量变化率分别为54.6%、67.5%和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