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义刑事审判模式的经济分析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ichelleh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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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是法经济分析的重要价值目标。对刑事审判模式进行经济分析,并提出符合经济理性的改革建议,有利于优化刑事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增进刑事司法福利水平。本文运用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分析当事人主义刑事审判模式的经济理性,围绕效率价值重点阐述了当事人主义刑事审判模式的结构、主体行为、证据制度和判解问题,分析了其中的效率生产机制,认为当事人主义模式更有利于促进效率的提高。同时,也对中国刑事审判模式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中国未来刑事审判模式改革的方向、思路和具体制度设计提出了建议,主张为实现刑事审判的效率,应建立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刑事审判模式。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当事人主义刑事审判模式的基本理论。通过与职权主义模式的比较,分析了当事人主义的特征、内容和具体制度表现。认为,职权主义的特征是法官的积极主动性和控辩双方的从属性,而当事人主义的特征则主要是法官的被动中立性和当事人的主体性。当事人主义的内容包括实质性内容和形式性内容两方面。制度主要表现在审判制度、控诉制度、辩护制度、被害人保护制度和证据制度方面。审判的代表性制度是陪审制度和量刑制度,控诉的代表性制度有侦检一体化、令状主义、起诉裁量权、辩诉交易、起诉状(一)本主义等,辩护的代表性制度有沉默权和辩护权保护制度,被害人保护制度有诉讼权利保障和救助制度,证据制度有证据开示制度和交叉询问制度,等等。  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刑事审判模式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首先分析了刑事审判中的理性选择,指出理性选择理论是行为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理论,认为刑事审判过程也是理性选择过程。其次,分析了效率与正义的统一性,认为在法经济学视野下,二者具有统一性,正义具有效率的含义,效率也包含正义因素。再次,进一步提出了对当事人主义刑事审判模式进行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包括交易成本论、博弈与均衡论、公共选择论、福利经济学、行为法经济学、竞争与合作理论、效率理论等理论。最后,概括分析了法经济学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个人主义方法论、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微观分析等研究方法。其中,个人主义方法论是法经济学的根本方法。  第三部分研究了当事人主义刑事审判模式结构的经济理性。首先,针对传统理论上对当事人主义模式过分强调对抗性的认识,提出当事人主义刑事审判模式的结构具有复合性,包含对抗性和合作性。虽然控辩对抗性是贯穿刑事程序始终的主导特性,但合作性也是必不可少。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当事人主义中的合作既有竞争性合作,又有互补性合作,二者都有重要的效率价值。然后,分别分析了对抗机制和合作机制的具体表现,对抗机制包括交叉询问、辩论等方面,合作包括证据开示、辩诉交易、刑事和解、程序选择等方面。再次,运用法经济学理论分析了对抗与合作的效率生产机制,认为对抗与合作都是能够实现效率最大化的机制。最后,提出对抗与合作的效率生产并不是自足的,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是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信息对称、干预较少、剩余分配合理等。而创造对抗与合作条件,排除合作障碍的最有效方法是法官发挥积极调控作用。一方面要维护对抗与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实现控辩平衡,另一方面要审查和监督机制防止合作的负外部性。  第四部分研究了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下证据制度的经济理性。当事人主义的核心是控辩平衡。证据制度是用来规范证据采集、审查、认定等行为的,其价值目标是准确、公正和效率。当事人主义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活动是由控辩双方主导的,证据制度的所担负的任务应该是控辩双方证明成本的平衡。认为,证据制度的核心应该是在证据采集、证据审查和证据认定三个阶段实现成本平衡且最小化。证据采集的目的是发现事实,类似于生产,证据制度应该实现生产成本最小化;证据审查是控辩双方相互审查对方证据和事实,主要通过证据信息的交换实现,证据制度要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证据认定主要由法官在双方搜集证据和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对事实进行认定,其中面临的主要是行为成本,证据制度应该实现行为成本最小化。  第五部分研究了当事人主义刑事审判模式下各诉讼主体诉讼行为的经济理性。共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分别法官、检察官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的法理特征和经济特征进行全面分析。指出,法官行为的法理特征是居中性、被动性、裁量性等,检察官行为的法理特征是程序性、攻击性、攻击性等,当事人行为的法理特征是私权性、攻击(防御)性,而这三类诉讼参与人的共同法经济学特征是自利性。第二个层次是对各主体诉讼行为之间的行为关系进行经济分析。认为当事人主义刑事审判模式下诉讼主体的行为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基于对理性的追求形成了充分的博弈关系。各方的目标是在个人理性与集体利性之间寻求一种均衡关系,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这也正是该模式的力量所在。第三个层次重点分析博弈的保障。从正当程序角度分析认为,当事人主义虽然为博弈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博弈过程并非自洽的,需要相应的程序保障机制。诉讼各方要保持应有的角色理性,审判程序要保证充分的参与性和公开性,同时法官也要给与必要的释明。  第六部分研究了当事人主义刑事审判模式下“判解”的经济理性。主要运用福利经济学的原理,结合刑事审判的价值和功能,对刑事司法判解问题进行分析。福利经济学认为,福利是一种主观感受,主观性是福利经济学的重要特征。个人是其福利的最好判断者。自由竞争是实现福利的最优途径。刑事审判的终极价值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刑事判解必须同时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本文认为,当事人主义模式的主体性原理必然导致司法的二元解,即合法性解和合理性解。合法性解的正当性基础是法律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合理性解的基础是当事人的主观满足。而这两方面恰恰符合福利经济学原理和建设福利社会的要求。  第七部分基于对当事人主义刑事审判模式的效率分析,提出中国未来应按照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思路对刑事审判模式改革与完善。首先指出,中国当前的刑事审判模式为“强职权”主义,公检法机关分别控制着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司法官员在刑事诉讼中起着主导作用,当事人出于从属地位。虽然该模式在特定方面能够起到提高效率的作用,但这种严重失衡的诉讼架构严重违背了法经济学原理,必须予以变革。对中国刑事审判模式的改造应该沿循对抗与合作两条思路展开。要树立树立成本观、平等观、竞争观、合作观、福利观等几个层次的司法效率观。赋予控辩双方应有的诉讼角色、诉讼职能和平等的诉讼地位,控方应实现当事人化,辩方主体地位应予以强化,被害方的诉讼权益要充分保障。优化审前和审判程序,审前应实现侦检一体化,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和起诉状一本主义,审判中要完善交叉询问和量刑程序。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借鉴英美法系做法,建立辩诉交易制度,同时,完善刑事和解程序,促进控辩双方之间的充分对抗与合作,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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