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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组织越来越多地参与社会生活,其不可避免地遭遇“合法性”与“问责性”的诉求。同时,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凝聚着启迪心智、升华灵魂、以及保护健康与安全等积极社会职能的非营利组织在近年来的社会实践中,却愈来愈暴露出其本身的脆弱性——自我成长的土壤的营养不良,以及它与政府、市场不断交集后带给公众的迷惘性。换句话说,在政府与市场的夹缝中奋力生存的非营利组织一方面承担了政府与市场不能或不愿提供的一部分服务,另一方面,由于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新的组织或制度创新,现实环境中并无一定明晰的规则对其行为进行规制,因而,其更易受到腐败等不良因素的诱惑。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非营利组织问责才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话题。本文以我国非营利组织问责的外部环境为背景,运用公共行政等学科的基本理论,对非营利组织的问责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深入的探讨。正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界定了责任、公共责任及非营利组织问责相关概念,简要分析了非营利组织问责的基本功能和基本原则。重点引入了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理论、德性论和治理理论来分析非营利组织问责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对我国非营利组织承担的公共责任及问责的法律政策环境、社会生态环境和自我问责能力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指出我国非营利组织问责的法律法规是散乱的、不成系统的,目前尚无针对非营利组织问责的专门立法,社会问责意识淡薄、自我问责能力匮乏。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所在,从我国非营利组织公共责任及问责主体的有效界定出发,指出我国非营利组织问责的完善需从自我问责能力的提高、问责程序的设计和问责模式的构建几个方面来加以关注。初步设计了非营利组织问责的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处分。重点构建了非营利组织问责的几个模式:法律问责、章程问责、绩效评估型问责、社区计分卡、利益相关者报告卡问责、使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