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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经济法”的相关理论研究已经硕果累累,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竞争法”的理论研究还相对缺乏。本文试图通过设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前提环境,以“和谐”这个特殊的视角引入“竞争”,论证“竞争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强调其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从而提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中如何更好地进行竞争法制建设。本文的主要研究重心有二:首先,“和谐”与“竞争”看起来是不能相容的,如何将“和谐与竞争”融合并将其上升到新的高度,这是需要科学的转换和论证的;其次,竞争法作为矫正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的保障机制,应不断完善其体制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如何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之下多角度、深层次构建我国竞争法,从而实现“和谐”的发展目标,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本文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出发点,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民主法治”为契机,从“和谐”这个特殊的视角引入竞争法,阐述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之下如何进行竞争法制建设。主要研究思路如下:第一,通过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竞争的研究,以及对竞争环境下社会和谐构建方面的分析,论证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和谐与竞争的辩证统一。第二,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入手,进而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经济法,并最终通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竞争法的分析,充分阐述了“竞争”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所产生的影响,以及竞争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第三,通过建立“和谐与竞争”作为新的结合点,站在一个全新的角度和高度,研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之下我国竞争法制的建设思路,并首次从竞争文化、竞争立法以及竞争执法三个角度论证了如何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加强竞争法制建设。党的十七大已明确提出,要建立“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竞争法具有直接的调节作用。在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下,我国需要快速健康稳定的经济发展,也必然需要配套合理的竞争法作为调节和保障。研究我国的竞争法制建设,对于完善我国的竞争法体系、保护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以及促进有效竞争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它也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了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