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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7月20日魏玛民国的宪法法院审理了一起普鲁士州控诉联邦政府的案件,这个案件的引人瞩目之处在于:一,从法学层面来看,地方政府控诉中央政府案件本身就耐人寻味,控诉的关键点在于联邦政府动用的总统紧急权力对抗自由民主的法治国体系,案件的内涵意义便是“专政”对抗“民主”。二是,从政治哲学的层面分析,魏玛民国的宪法中规定了总统紧急权,这项本身是用来维护魏玛宪政秩序稳定的条款,却存在被自由民主的敌人从法律内部攻破的危机——事实上,纳粹的上台竟然是“合法的”,这不能不说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个悖论,有学者认为,魏玛崩溃的原因,就可以追溯至总统紧急权的滥用,甚至1932年7月20日普鲁士诉联邦政府一案的晦暗不明的审理实质上放纵了专政权力的滥用,被视为民国崩溃的肇始。本文分别考察了古罗马共和国基于国家理由而设立的专政官制度,以及法国“围困状态”,英国“戒严法”以及美国“总统紧急权”等现代民主国家制度,通过对历史中紧急权力制度研究,从而考察1932年普鲁士诉联邦政府的宪法案例中《魏玛宪法》第48条运用情况。为实现这一研究目的,本文采取“史论结合”的写作方式,选取《魏玛宪法》第48条这一代表魏玛总统紧急权力的专政条款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梳理”与“文本解读”相结合的方式,先从魏玛民国的宪政历史背景切入,分析1932年普鲁士州诉联邦政府一案,再通过对施米特、凯尔森和海勒三位公法学家的文本进行解读。通过“史论结合”与“以案说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突出了法庭上施米特与海勒关于联邦政府依据《魏玛宪法》第48条中止布劳恩内阁的运作合法性等问题的针锋相对,同时也深入探讨了法庭之外的施米特与凯尔森具有时代性的“宪法的守护者”之争,涉及到这三位公法学家的学术观点分歧的文本也是本文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三位公法学家针对魏玛危机问题不同观点的研究发现,我们既要意识到施米特的决断论具有的“两面性”,一方面在对危机做出决断的时效性无可比拟,另一方面,决断论所具备的“危险性”随着纳粹上台已是昭然若揭。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提防凯尔森这套“去政治性”的纯粹法体系的潜在的“政治力量”,这种“去政治化的政治”不仅容易带来犬儒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更多时候会引向一种“暗度陈仓”式的专制,同时还要关注海勒为协调施米特和凯尔森两者理论所做的努力——在危机时刻保存法律体系不受侵害的同时又要赋予政治权力具备合法的自主性,虽然海勒没有提出系统的解决方案,他短暂的学术生涯给我们带来的思考或将成为一种解决魏玛危机的可能性。即便如此,我们那么仍会面临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限制的公权力的宪政是否要完全摈弃专政因素,尤其在国家危机时刻,维护国家秩序的究竟靠的是法律条款,还是专政工具?要理解“宪政”之内涵,民主制度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但“专政”这一维度也不容忽视,限制的公权力的宪政并不意味着完全摈弃专政因素,这既是目前我们在宪政理论中遇到的矛盾,也是在未来的宪政实践中面临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