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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在财务及会计等相关行业的推动下,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模型被不断设计出来。所谓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者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者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权证产生的权利——认股或者认沽选择权是一种形成权。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足以产生变动权利的结果。认股权产生的原因和基础是双务契约。选择契约解释,意味着它可与任何实体内容相结合,这就使它具有通用工具的价值。之所以强调权证法律关系契约化的意义,乃因契约是合意的产物,契约的主体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因此,扩大契约关系的范围就是扩大平等自愿原则的适用范围,而后者恰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规范的前提。权证的成立——要约与承诺,权证抵消权的行使等疑难问题的解决则更加清晰地证明了权证确属契约。除了明晰其法律性质外,也为后文详述权证的违约救济做准备。权证与传统民法理论的比较分析将有助于两者间冲突的协调。区别权证合同与赌博合同可以为大陆法系移植权证扫清障碍。分清两者的标准是,权证交易是否具有真实交易的经济利益背景,并进一步明确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即仅针对大宗交易。权证的契约性质决定其相关法律规制制度将围绕合同法展开。目前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核心问题是:权证溢股发行的救济和权证持有人在发行方发生重大变动时的权益保护问题。对于前者,首先通过对溢股发行的法理分析,论证其可行性,然后对溢股发行情况下的违约救济的解决展开讨论,比较分析履约担保制度和库藏股制度等解决办法的优劣,提出并论证即时回购解决违约救济的股份来源问题。对于后者,针对相关案例,分析得出权证持有人的法律地位——期待权人,并建议引入日本《公司法》上关于新股预约权的相关规定,全面、适当的保护权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