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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在校园人身伤害事故日益增多的前提下,以预防和保障校园伤害事故中当事人的权利及社会稳定为目的,通过对我国校园人身伤害事故情况的深入剖析,确定权属及归责原则,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和相关判例,来寻找出符合我国处理学校人身伤害赔偿及归责问题的出路。为我国的学校人身伤害归责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在完善我国学校人身伤害制度的过程中,发现了以下几点问题:在我国,关于学校人身伤害事故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很多,从最初的《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但这些法律条文在体系上比较松散,没有构成一个完备的处理学校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体系。加大了我国司法过程中的困难。法律条文也远远满足不了现实中多样、复杂的法律问题的需要;尚未建立完善的学校强制保险制度,而且已施行的相关保险制度不健全、保险范围较小、保险条款存在不合理性、保险实施方面存在缺陷;未将学校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纳入国家赔偿体系中去,从而造成学校的赔偿压力巨大,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归责方面存在缺陷等等。 在此种情况下,我国应建立健全处理我国学校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体系。借鉴日本在该方面的相关的规定,制定如日本的《学校安全法》的专门立法,来明确学校人身伤害事故的范围、地方政府、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同时对我国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细化分类;结合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出台学校强制保险责任的相关法律,扩大学校人身伤害事故保险范围及责任范围,合理制定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建立关于学校人身伤害事故的保险人赔偿机构及争议处理机构;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认定公立学校为赔偿义务机关,建立以政府主管部门为主体的责任监管机制,建立公立学校赔偿款的审批和公开制度,对于私立学校,实行政府一帮一扶活动;在归责原则适用方面应辩证的考虑是否适用的问题及明确各方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