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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需要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由气候变化引起的各种灾害已引起了人类足够的恐慌。应对气候变化的手段,一是适应,二是减缓。适应是采取一系列措施以趋利避害,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减缓是通过减少排放和增加碳汇,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从而降低气候变化的速度和频率。而林业在这两个方面都大有作为。林业具有多种效益,兼具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双重功能,是应对气候变化最主要的武器。现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林业制度主要有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等增加林业碳汇,开发林业生物质能,通过分类管理等优化森林的可持续化经营。这些都是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摸索出来的经验,但还缺乏一定的理论基础,特别是林业物权的基础。本文就是在研究林业物权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的法律完善问题。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气候变化的法律概念以及气候变化对我国各个领域的不同影响,尤其突出对林业的影响,明确了气候变化对人类的巨大影响以及我们不得不应对气候变化的紧张局势。第一部分还介绍了林业对气候变化的应对,主要包括增加碳汇、开发林业生物质能源和优化森林可持续管理三个方面。本文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林业物权制度,从林业物权的概念、性质出发,全面介绍林业物权制度的体系构成,为后面的林业物权应对气候变化打下基础。除此之外,还根据前面气候变化的现状,结合林业物权制度,提出了林业物权在应对气候变化中需要改进的一些制度,主要从主体、客体、内容、限制和原则五个方面来阐述。本文的第三部分,则是针对之前的内容提出的有关林业物权制度在应对气候变化中需要的改革进行法律上的完善,主要从主体、客体和自由流转这三个方面的理论基础和修改建议来进行阐述。